一、聯招(招生)委員會應第一次聯合(招生)委員會會議後依招生工作計畫,估
計所需支出經費及其收入先行編製概算,並待報考結束後編製預算提出委
員會審議。
二、聯招(招生)委員會各項收入,應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單獨設戶存儲。
三、聯招(招生)委員會收入應悉數用於招生相關工作上(含計畫、執行、考
核、研究等),若有結餘轉入下學年度同一聯招(招生)委員會使用,如遇
經費短絀報經教育部核准得出學校相關經費勻支。
四、聯招(招生)委員會應依各業務工作計畫實際需要訂定預算科目,編列預算
科目,編列預算。工作計畫及其分支計畫應具體明確,業務工作重疊者,
不得分開編列,並得視實際需要編列研究經費,委託或自行研究聯招(招
生)試務改進措施,並應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及成果報告。
五、聯招(招生)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計畫聯招(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得
編列維修及設備購置實用。其購置之設備應於辦理招生事畢後列冊移交下
屆聯招主辦學校,其無法移交之設備經聯招(招生)員會會議同意得留交原
校列入財產清冊保管使用。
六、編列各項預算科目經費,應訂定適當的支付標準,並註明,列出費用明細
表。
七、各項預算科目必要時得編造經費流用,其流入或流出數類以百分之五十
限,超過原核定預算分配數百分之三十者,應提經聯招(招生)委員會會議
同意。
八、聯招(招生)委員各工作計書之人員配置應合理精簡並依實際工作負荷情形
核實支領費用。
九、聯招(招生)經費應力求樽節開支,經費之核銷應檢合法憑證依規定程序辦
理。
十、(招生)委員會應設立經費稽核委員會負責各項經費收支查核等有關事宜,
並於招生工作結束後根據帳簿編製決算送經費稽核委員會核審通過提請聯
招(招生)委員會審議公佈。
十一、(招生)委員辦理招生試務各項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
告等應彙整送交當年度聯合招生主辦學校,並自決算公佈之日起至少保
存五年。
十二、事項未規定事宜,參照會計法等相關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