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職業學校行政組織,依據職業學校設
立標準第五條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職業學校應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實習輔導處、輔導工作
委員會、圖書館或圖書資訊中心、會計室、人事室。
三、依前點所設處、館、中心及委員會以下得設組:各組之設置以日間部
編制班為準,未滿二十四班者得設十一組;二十四班至四十七班者,
得設十三組;四十八班以上者得設十五組。
前項組別名稱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實驗研究或其他等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體育
運動、衛生保健或其他等組。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及出納三組。
(四)實習輔導處:得設實習、就業輔導或其他等組。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得設輔導、資料、輔導資料或其他等組。
(六)圖書館或圖書資訊中心: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或
其他等組。
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或建教合作班三班以上者,得於實習輔導處分
別增設實用技能組、建教合作組;辦理特殊教育職業學程三班以上者
,得於教務處增設特教組;均不受第一項組數之限制。
四、職業學校置校長一人,其教師及職員員額規定如下:
(一)教師:
1.工業、農業及海事水產職業類群科:每班置三人。
2.商業、家事職業類群科:每二班置五人,未滿二班者,一班置
二人。
3.實用技能學程:每班置二人。
4.導師:每班置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輪調式建教合作
班之班級數,得依實際班級數計算。
5.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
以上者,增置一人。
6.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7.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置二人至四人,
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8.兼任行政職務人員:
(1)秘書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2)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
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
,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圖書館或圖書資
訊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專業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就具有專業
知能之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3)設有二科以上者,每科置科主任一人,就各該職業學科編制
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4)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
(二)職員:以不逾教職員總額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1.視實際需要配置組長、幹事、助理員、辦事員、管理員、書記
、技士及技佐等職稱;其員額依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
置準則之規定。
2.會計室:依主計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3.人事室:依人事機構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4.醫師:得置兼任醫師一人,四十班以上得增置一人;並得於預
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5.護理師或護士、營養師:依學校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6.辦理學生宿舍管理工作者:得視實務需要保留職缺,以約僱方
式進用職務代理人。
(三)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用船之海事人員:依本部有關規定,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四)設有游泳池學校之救生員,得於現有教職員工調整具有救生員資
格者擔任之。
五、本部得依政策及預算之需求,調整員額之核給。
六、職業學校應於每年度編列預算員額編制表,報本部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
七、國立職業學校組織編制,除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規程及職業學校
設立標準規定外,悉依本基準之規定辦理;學校各單位職掌,由各校
擬訂分層負責明細表,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八、設於臺灣省境內之私立職業學校,其組織員額之設置,得參照本基準
規定辦理。
九、本基準未規定事項,得由學校視需要專案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