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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重大政策發布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秘企字第1010228696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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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重大政策(方案、計畫或其他政策規
    畫)對外發布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於重大政策之規劃過程應蒐集完整資訊(例如新聞報
    導、統計分析或相關研究),邀集相關部會、單位、專家學者、政策利益
    團體及利害關係人等開會研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政策發布前之溝通過程及研商結果應全面保密。
(二)如屬委員會性質之會議,應嚴格要求外聘委員不得以個人身分,就重
      大政策內容主動或被動公開對外發言。
(三)規劃過程應掌握參與人員或團體之人力資源,配合政策發布同步啟動。


三、重大政策之規劃草案應適時安排向部次長進行簡報、提首長幕僚會議或提
    部務會報報告,並經核定後,始得對外發布。


四、重大政策原則上應透過本部新聞組安排,由部長或主管次長主持召開記者
    會正式對外宣布,並針對媒體質疑提出完整之說明。


五、重大政策對外發布時,本部業務主管單位除應提供新聞稿外,並應備妥詳
    細說明資料,針對政策規劃之背景、政策內容(包括推動時程)、配套措
    施及預期效益等做完整之說明。同時針對外界可能之質疑提供Q&A。


六、前點資料應於記者會召開五日前陳部次長核閱確認。



七、針對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於記者會召開前應將相關資料透過部長室轉陳行政院,並製作簡要之說帖,透過國會聯絡小組將資訊提供立法院執政黨黨團、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八、重大政策對外宣布後,本部業務主管單位應掌握外界回應意見,如有不實之報導應即時回應更正,並透過本部新聞工作小組安排利用教育廣播電台及其他媒體通路加強宣導澄清。


九、重大政策對外發布原則上依本須知規定辦理。但經部長核定得為權宜性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