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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孳生物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海秘字第0940000313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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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保育管理因研究、改良、試驗種
    原、繁殖、推廣等所產生之水產生物孳生物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孳生物,係指由本館專業人員除研究外,自行繁養殖水產生物所孳
    生,其類別如左:
    1.魚類。
    2.甲殼類
    3.軟體動物。
    4.珊瑚
    5.其他水產生物。
    上述孳生物數量之計算係依不同生物生存穩定體型而定。


三、孳生物有下列情形,本館得處分之:
    1.出售。
    2.無償配送給漁民或機關、團體辦理推廣。
    3.相互交換品種。
    4.因不可抗力致發生毀損、折耗或死亡。
    5.有贈與或配合政府單位需要。
    6.因業務需要供作試驗、繁殖及分析研究之用。


四、孳生物出售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繳庫。


五、孳生物如因業務需要,用以無償配給漁民或機關、團體推廣者、交換品種者、
    贈與品者及因業務需要供作試驗、繁殖及分析研究之用者,需經主辦業務單位
    敘明理由、品名、數量,簽奉主管核定。


六、贈與之孳生物,每年總贈與量以不超過本館總產量百分之五為限,並應簽奉館
    長核定。


七、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館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八、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另以命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