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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28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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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國民教育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適用於全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基準係考量教育性、前瞻性及可行性,擬定各項空間與設備之規範
  。

四、學校校園規劃原則:
 (一)整體規劃原則。
 (二)校舍設計原則。
 (三)庭園配置原則。
 (四)附屬設施/公共設施空間整體設計原則。
  前項各款規劃原則之內容如附件一。

五、學校應符合音環境、光環境、熱環境、空氣環境、綠化環境、文化環
  境之指標。
  前項各指標內容如附件二。

六、校地面積應兼顧學校目前需要及未來發展規模而訂之,其土地應力求
  完整,其面積以班級數多寡比例伸算:
 (一)國民小學校地面積:
  1、應依班級規模及區域別規劃,十二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校
    地面積不得少於一點八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
    於二公頃;十三班以上每增一班,都市計畫區外學校得增加七百
    五十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四百平方公尺。前開十
    三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生二十九人,都市計
    畫區外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二十五點八平方公尺、都市計畫
    區內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十三點八平方公尺為計算,如下表
    :

區域別

規模

都市計畫區外學校(m2) 都市計畫區內學校(m2)
12班以下

18,000

20,000

13-24班

18,750-27,000

20,400-24,800

25-36班

27,750-36,000

25,200-29,600

37-48班

36,750-45,000

30,000-34,400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學
    校班級數二十五班以上,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七平方公尺。
 (二)國民中學校地面積:
  1、應依班級規模及區域別規劃,十二班以下,都市計畫區外學校校
    地面積不得少於二公頃、都市計畫區內學校校地面積不得少於二
    點五公頃;十三班以上每增一班,都市計畫區外學校得增加八百
    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校得增加五百平方公尺。前開十三班
    以上學校每增一班所增面積係以每班學生三十人,都市計畫區外
    學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二十六點七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學
    校每生享有之校地面積十六點七平方公尺為計算,如下表:

區域別

規模

都市計畫區外學校(m2)

都市計畫區內學校(m2)

12班以下

20,000

25,000

13-24班

20,800-29,600

25,500-31,000

25-36班

30,400-39,200

31,500-37,000

37-48班

40,000-48,800

37,500-43,400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九平方公尺;學
    校班級數二十五至四十七班,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八平方公尺;
    學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每生樓地板面積為十七平方公尺。

七、校舍建築空間包括行政區、教學區、活動區、運動區、休憩區、服務
  區,規劃原則如下:
 (一)一般原則。
 (二)行政區設計原則。
 (三)教學區設計原則。
 (四)活動區設計原則。
 (五)運動區設計原則。
 (六)休憩區設計原則。
 (七)服務區設計原則。
  前項各區校舍設計原則如附件三。

八、校舍數量:
 (一)國民小學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
    每間教室以容納二十九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
    室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
    公尺,且每生享有室內面積不得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
  2、國民小學專科教室數量如附件四。
  3、國民小學行政辦公室數量與公共服務空間如附件五。
  4、國民小學綜合活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六。
  5、國民小學運動場(館)數量如附件七。
 (二)國民中學:
  1、每班一間普通教室,面積(包括走廊)為一百一十七平方公尺。
    每間教室以容納三十人為原則。班級人數較少之學校,普通教室
    面積得依實際需要酌減,惟每間室內面積至少應有四十八平方公
    尺,且每生享有室內面積不得少於二點四平方公尺。
  2、國民中學專科教室數量如附件八。
  3、國民中學行政辦公室數量與公共服務空間如附件九。
  4、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十。
  5、國民中學運動場(館)數量如附件十一。

九、學校設備:
 (一)學校設備依課程教學、行政運作及生活機能加以規劃。學校設備包
   括:普通教室設備、行政處室單元設備、教師辦公室單元設備、視
   聽教室設備、資訊教室設備、教材製作室設備、各領域教學設備。
 (二)前款各學校設備如附件十二,另各領域教學設備如附件十三。
 (三)專科教室之基本共通設備如專科教室桌椅(依各領域實際教學需求
   購置)、單槍投影設備或液晶顯示器、櫥櫃、電腦及周邊設備、數
   位相機、攝影機、影音廣播,依各領域需求規劃設計,其他設備比
   照普通教室之設備增刪。

十、水電及其附屬設施包括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照明系統、校園網路
  資訊基礎環境、安全監控系統、消防設施、空調設施、中央監控管理
  系統、廣播系統、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校園影音傳播系統、遠距教學
  系統、無障礙設施、綠建築設施、公共藝術、急救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規定如附件十四。

十一、學校為進行特殊教育所需之設施與設備,應依特殊教育相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或國小部,所需之設施與設備
   得依高級中等學校之法令規定。

十二、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以後,新設立之學校
   或已設立之學校將增建、改建之校舍,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本基準
   之規定;私立學校設施及設備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
   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外,應依本基準辦理。
   本基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學校已
   核定之增建、改建校舍與已核定之建築及設施,得依本基準修正生
   效前之規定辦理。

十三、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依本基準之規定,另訂較利於學生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