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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二)字第0950012793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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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進用之人
    員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事項,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一條暨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範圍。


三、各校離職教師、助教、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如有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委員會或
    考績委員會認定應予函報之案件,由學校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報
    教育部;離職校長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應予函報之案件,應即函報教育部;教育部彙整建檔
    後,其屬地方權責部分函請省(市)教育廳(局)、縣(市)政府建檔備
    供各校新進人員時查詢之參考。


四、各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以進用前二個月辦理為原則,最遲應於人員進用
    前一個月,將人事資料查詢表(如附件)一式三份(一份蓋校戳、二份免
    蓋)除國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填送教育部彙辦外,餘分別填送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辦。


五、各校查詢、運用資料時應審慎,除應以正式公文查詢外,資料並以密件處
    理,不得流作他用。


六、人事資料查詢結果供作各校用人參考,惟如有限制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情
    事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七、各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業務,由學校人事機構負責辦理。


八、各校人事機構辦理人事資料查詢,應與學校密切協調配合,不得藉故推託
    延誤或逾越規定範圍事項。


九、各校工友、駐衛警得由總務單位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部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