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台(九○)體字第九○○三○九一九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正常化,瞭解學校體育行政運作及教學與活動
的實施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辦理單位:
1.各縣(市)政府:訪視所屬公私立中小學。
2.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訪視所屬公私立高中(職)及國民中小
學。
3.本部中部辦公室:訪視部屬中小學及原省屬高中(職)。
四、實施方式:本訪視分三階段實施
1.學校自評:由各校校長、相關處室主任、教師代表組成「自評小組」,
進行自我評量,自評結果一份留存學校,一份陳報所屬辦理單位,並將
「受訪學校急需解決事項意見表」寄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
展中心(106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一六二號)。
2.辦理單位訪視:由辦理單位組成「訪視小組」,成員請包含督學及教
學,就行政區內之高中職校及國中小學學校,進行訪視,訪視結果一份
留存,一份陳報本部訪視工作小組。各校於三年內至少接受訪視一次。
3.本部訪視:由本部組成「訪視小組」,針對各辦理單位所陳報之學校進
行訪視。
五、實施時間:
1.學校自評:十一月底前完成。
2.辦理單位訪視:三月底前完成。
3.本部訪視:五月底前完成。
六、訪視評分項目及內容:
1.體育教學 35%
[1]教學計畫與進度符合情形
[2]非體育教師配授體育課情形
[3]教師教學效能(隨堂訪視)
[4]教師教學之安全維護
[5]體育成績考察辦法訂定及執行情形
[6]體育教學正常化實施情形(問卷及抽訪)
[7]參加校內、校外教學研習會及觀摩會
[8]體育課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
2.體育活動 35%
[1]晨間操及課間健身運動執行情形
[2]運動社團成立及執行情形
[3]每學年舉辦全校運動會
[4]每學年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或聯賽
[5]每學年舉辦各類運動競賽(至少三次)
[6]舉辦體育育樂營
3.體育行政 15%
[1]全年度體育實施計畫訂定及執行情形
[2]體適能活動執行情形
[3]體育經費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4]學校運動安全教育實施計劃執行情形
[5]體育相關資料建檔
4.體育設備 15%
[1]運動場館訂有使用管理辦法並指定專人管理及維護
[2]體育設備安全維護及處理情形
[3]運動器材足敷教學使用
[4]運動器材室之設置與規劃情形
[5]運動器材保養及維護情形
[6]運動器材設施購置及更新情形
5.各校發展特色 外加 15分
[1]學校本位課程規劃與實施
[2]運動績優生之培訓與輔導計畫及實施
[3]代表隊組訓情形與參加校外運動競賽成效
[4]體育專業參考書籍購置使用
[5]獎(補)助款使用
[6]體育行政電腦化執行
[7]運動場地之規劃開發及整建
[8]全校教職員工對體育活動參與
[9]特殊體育「融合式」教學執行
[10]體育委員會運作之情形
[11]運動場館對外開放計畫及實施情形
[12]社會資源運用計畫及實施情形
[13]舉辦校際間及社區體育活動
[14]游泳教學及活動辦理情形
[15]體育研究成果(教材教具研發)
[16]體育教學研究會運作情形
[17]舉辦體育表演會
[18]其他
七、經費:訪視經費由各辦理單位編列
1.獎勵:
(1)各辦理單位必須於三月中旬前將訪視結果呈報教育部,由本部進行
訪視,績優學校由本部敘獎並頒發獎狀及獎助金。
2.辦理單位訪視部份:
(1)高級中等學校:依訪視結果由台北市推薦最優學校四名;高雄市推
薦最優學校二名。
(2)國民中、小學:由各縣(市)(含北、高兩市),依訪視結果推薦
最優國民中、小學各二名。
3.本部訪視部份:
就辦理單位訪視部份所推薦學校中再擇優推薦最優學校。
(1)高中部分:臺灣省(含金門縣與連江縣)地區由本部中部辦公室直
接訪視並推薦最優學校十二名;台北市最優學校二名、高雄市最優
學校一名。
(2)國民中、小學:各縣(市)最優國民中、小學各一名。
(3)受訪學校經評定達績優學校推薦標準,始可推薦為績優學校。
(4)訪視結果列入學校行政主管年度考核參考。
八、辦理單位訪視之績優學校及個人由各級政府分別敘獎;教育部訪視之績優
學校及個人列為年度表揚依據。
九、中小學體育訪視實施細則由教育部另訂之。
十、本要點經報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