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為落實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升學優待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受災學生:九十八年八月八日設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家庭遭受損害之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
(二)受災地區國民中學學生:經受災地區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
臺東縣、南投縣等縣政府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認定為莫拉克風災受災國民中學之應屆畢業學生。
三、 優待方 式:
(一)受災地區國民中學所在地登記分發區之高中、高職、五專提供九十九學年
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一(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
計算)之外加名額,供受災學生登記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二)入學優待規定:
1.受災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下列優待方式達錄取標準者,按
志願辦理登記分發,其優待加分比例如下表:
等級 | 受災情形 | 優待方式 | 備註 |
第一級 | 家庭住屋全毀且 父母親或撫養人罹難者 | 國中基測成績加 總分百分之五 | (1) 具有左列受災情形之一,並取得證明者,即得申請本加分優待。 (2) 受災情形之認定如下: (A) 住屋全毀者,由學校依鄉鎮(市)公所之核定,以其持有之證明文件影本認定之。 (B) 父母親或撫養人因風災罹難或殘障者,由學校依死亡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認定之。 (C) 本身因風災而致殘障或重傷住院者,依醫院之診斷書認定之。 (D) 各國中應成立專案小組就前A至C點條件之申請個案,予以審核並公布徵信。 |
本身因風災重傷 而導致殘障者 |
第二級 | 家庭住屋全毀且 父母親或撫養人因風災導致殘障者 | 國中基測成績加 總分百分之四 |
本身因風災重傷 而住院二個月以上者 |
第三級 | 家庭住屋全毀者 | 國中基測成績加 總分百分之三 |
父母親或撫養人 因風災導致殘障者 |
2.受災地區國民中學學生:參加九十九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聯合登記分發
入學,未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按志願依序分發。
(三)第一款外加名額,依序由第二款第一目受災學生優先分發,若有餘額時,
再由受災地區國民中學學生依成績擇優分發入 學至額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