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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風災受災學生參加九十九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輔助優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部授教中(二)字第0990522684C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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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為落實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升學優待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受災學生:九十八年八月八日設籍於莫拉克颱風災區,家庭遭受損害之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
(二)受災地區國民中學學生:經受災地區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
    臺東縣、南投縣等縣政府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二條第一項
    規定辦理,認定為莫拉克風災受災國民中學之應屆畢業學生。


三、 優待方 式:
(一)受災地區國民中學所在地登記分發區之高中、高職、五專提供九十九學年
    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一(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
    計算)之外加名額,供受災學生登記分發入學至額滿為止。
(二)入學優待規定:
    1.受災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依下列優待方式達錄取標準者,按
      志願辦理登記分發,其優待加分比例如下表:

 

等級

受災情形

優待方式

備註

第一級

家庭住屋全毀且 父母親或撫養人罹難者

國中基測成績加 總分百分之五

() 具有左列受災情形之一,並取得證明者,即得申請本加分優待。

() 受災情形之認定如下:

() 住屋全毀者,由學校依鄉鎮(市)公所之核定,以其持有之證明文件影本認定之。

() 父母親或撫養人因風災罹難或殘障者,由學校依死亡證明或醫院診斷書認定之。

() 本身因風災而致殘障或重傷住院者,依醫院之診斷書認定之。

() 各國中應成立專案小組就前AC點條件之申請個案,予以審核並公布徵信。

本身因風災重傷 而導致殘障者

第二級

家庭住屋全毀且 父母親或撫養人因風災導致殘障者

國中基測成績加 總分百分之四

本身因風災重傷 而住院二個月以上者

第三級

家庭住屋全毀者

國中基測成績加 總分百分之三

父母親或撫養人 因風災導致殘障者


    2.受災地區國民中學學生:參加九十九學年度高中高職五專聯合登記分發
      入學,未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按志願依序分發。
(三)第一款外加名額,依序由第二款第一目受災學生優先分發,若有餘額時,
    再由受災地區國民中學學生依成績擇優分發入 學至額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