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中以下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依下列規定:
(一)飲品及點心食品一份供應量如下:
1.熱量應在二五○大卡以下,其中由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
百分之三十以下,飽和脂肪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
下,但鮮乳、保久乳、蛋、豆漿及堅果種子類得不受該等
脂肪及飽和脂肪熱量比例限制。
2.添加糖類所提供之熱量應在百分之十以下(但發酵乳、豆
漿之添加糖量得占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下)。
3.鈉含量應在四○○毫克以下。
4.校園烘焙食品(麵包、餅乾、米製品等)油及糖所提供熱量
之總和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四十,且油、糖個別所占
之熱量亦不得超過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
(二)前款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如下:
1.飲品:指百分之百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豆漿、發
酵乳、包裝飲用水及包裝礦泉水等七種液態食品。
2.點心:指用於補充正餐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他
營養素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
偏食之功用。
3.糖類: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4.鮮乳:指生乳經殺菌包裝後,須全程冷藏供飲用之乳汁,
並合於CNS3056之鮮乳定義者。
5.保久乳:指生乳或鮮乳經滅菌後,可於常溫保存,供飲用
之乳汁,並合於CNS13292之保久乳定義者。
6.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1140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
量在百分之二.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
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7.堅果種子類:依衛生福利部公布「每日飲食指南」中堅果
種子之範疇。
8.發酵乳:指符合國家標準CNS3058發酵乳(3.1)之規格,
非脂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之
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9.百分之百果(蔬菜)汁:指符合國家標準CNS2377水果及蔬
菜汁飲料(已包裝)之天然果汁、還原果汁、綜合天然果汁
、綜合還原果汁、天然蔬菜汁、還原蔬菜汁、綜合天然蔬
菜汁、綜合還原蔬菜汁、綜合天然果蔬汁及綜合還原果蔬
汁定義者。
10.包裝飲用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供食品用途販賣,符合國
家標準CNS12852之包裝飲用水規格者。但不包括礦泉水及
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碳酸飲料水類產品。
11.包裝礦泉水:指以密閉容器包裝供食品用途販賣,符合國
家標準CNS12700之包裝礦泉水規格者。但不包括添加礦物
質製成之飲用水。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應依下列規定:
(一)學校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五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於午餐時間不得販售影響正
餐之飲品與點心。
(二)包裝食品需取得台灣優良農產品 (CAS)、台灣優良食品(TQF)
、產銷履歷農產品(TAP)標章或校園食品標章。
(三)禁止供應碳酸飲料。
三、附設國中部、國小部之高級中等學校,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
應比照國中以下學校規定辦理。但其高中部與國中部之員生消
費合作社及自動販賣機分屬獨立者,不在此限。
四、各校應加強教導學生辨識營養標示,學習熱量計算及選擇均衡
飲食等健康飲食教育之實施。
五、校園販售之食品,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
易生誤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