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十五條,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設置原住民族藝能班,培育具有藝術才能
之原住民學生傳承藝術及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藝能班(以下簡稱藝能班),指學校就師資、教
學環境及原住民學生來源評估後,規劃開設之原住民族音樂、美術、
舞蹈及其他藝術相關班別或學程。
前項學程之設置,以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為限。
四、藝能班應自一年級開始設班,每班人數至少十二人,以招收原住民學
生為主,並得兼收一般學生,其中一般學生名額,不得逾總錄取名額
五分之一。
前項班級人數,以學校提出申請設置時之班級人數為準。
五、學校申請設置藝能班,應於本署函知之期限前,擬具藝能班設置計畫
,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及研提意見轉本署審查
核定。
六、前點計畫內容,應包括設班目標、課程教學、師資、設備設施、學生
來源、經費補助需求及預期效益。
前項課程教學重點,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課程。
(二)藝術基礎課程。
(三)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課程。
(四)藝術創作與鑑賞課程。
(五)藝術展演課程。
前項第五款課程,由學校邀請學者專家參照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課程
教學重點規劃設計,並酌減部分課程節數。
第一項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員額編制:每班得置專任教師三人,並得於學校現有員額內調整。
(二)教師來源:學有專長之校內或校外教師、學者專家、耆老或其他相
關人士。
七、第五點申請,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核定者,準用
第五點程序通知學校。
八、學校應以免試或甄選方式,招收國民中學畢業生參加藝能班;其招收
順序,規定如下:
(一)具有藝術才能之原住民學生。
(二)具有技藝技能優良之一般學生。
(三)對原住民族藝術有興趣之學生。
前項免試或甄選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為之
。
九、學校應就藝能班學生予以下列之輔導:
(一)適應不良者,輔導轉入適當班級。
(二)畢業學生依大學或技專校院多元入學法規所定招生方式,升讀大專
校院。
(三)依學生能力規劃其畢業進路,配合學生就業需要,規劃設計適性之
藝能課程。
十、本署得視學校藝能班設置計畫需求,包括開辦費、設備費及其他相關
經費,每年每班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由本署於年度預算內補助
。
十一、本要點補助經費得使用之項目,為授課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工作
費、出席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交通費、膳宿費、材料費
、物品費、租車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設施、設備費及
其他相關費用;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
。
前項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其補助項目及請撥、支用、核銷與結
案,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二、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
,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第二級
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四;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配合款,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
規定之限制。
十三、學校每學年應辦理教學成果發表會或教學觀摩研討會;各該主管機
關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原住民族藝能專家及教育學者赴學校指導及
評估實施成效,並視成效予以獎勵。
十四、教育部主管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送成果報告,報本
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由
地方政府彙整列冊報本署辦理結案,並參加由本署辦理之年度成果
展。
本署得視學校執行補助經費之成效,作為下年度學校申請補助核准
之依據。
十五、學校設科辦理藝能課程者,得準用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