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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人(三)字第0990052446C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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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即符合應即退休規定;至於年滿六十五歲教職員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延長服務,並無任職滿五年條件限制。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意旨不符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