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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為民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國秘字第1000001497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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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原則
一、各單位執行業務,應在合法範圍內積極主動提供民眾便捷服務。
二、為民服務工作以簡化程序、整理修訂法規、縮短作業流程、簡化申請書
    表、運用科技資訊、改善服務形象、有效處理人民申請、陳情案件及樹立
    正確服務觀念為主要內容。
三、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由秘書室統籌規劃、協調及考核;各單位主管負責
    計畫推行;各單位同仁負責執行。



貳、規劃方面
一、為提高行政效率和改善服務環境,成立「國立編譯館加強為民服務工作督
    導小組」,各單位主管為小組成員,由秘書室負責幕僚工作,訂定為民服
    務工作計畫,並配合施政計畫,依據為民服務的基本概念、架構及推動方
    向全力推展,並督導所屬同仁據以推行。
二、各單位各年度為民服務工作計畫,內容應具體確實,訂定執行進度,追蹤
    列管,並定期檢討評估。
三、各單位主管應依據業務需要,選擇與民眾關係密切或待解決之問題,訂定
    計畫調查研究,或督導所屬同仁進行研究,研提具體創新建議,參採實
    施。
四、各單位應定期辦理民眾意見調查,瞭解民眾意願,並應重視有關為民服務
    工作之輿論反映與建議,以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五、各單位對於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措施有所改進或變更者,應運用科技資
    訊,加強報導。



參、執行方面
一、各單位處理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應本科學管理方法,善用資訊科技,提
    供民眾便捷服務。
二、各單位對於人民申請、陳情事項須具備之證件、申請程序、辦理時限、審
    核權責及規費等,應明確規定;業務有關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應編訂工作
    手冊。
三、各單位對於不符規定或手續之申請、陳情案件,應一次通知補正;並得斟
    酌情形,採行電話或通訊方式,辦理申請、陳情案件。
四、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職掌時,得由主辦單位與有關單
    位訂定程序時限會同辦理。
五、各單位對於為民服務工作之處理程序、工作方法、申請書表等,應訂定計
    畫,定期檢討,簡化改進,積極提高行政效率。
六、各單位對於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詳實函復,在適法範圍
    內,確保民眾權益。
七、各單位應加強落實為民服務觀念,積極改善服務態度及電話禮貌。
八、不定期舉辦服務及禮貌講習訓練,俾能提昇服務品質。



肆、考核方面
一、依據「教育部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各單位應不定期自我評
    鑑,並由秘書室就輿情反映及業務需要,不定期考核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
    情形,其平時考核成績,併入年終考核參採。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同仁為民服務工作態度,應切實督導,並加強平時查證
    工作,其平時績效,併入年終考核參考。



伍、獎懲方面
一、秘書室對各單位推行為民服務工作績效優良者,公開頒獎表揚,並由其單
    位主管分別予以獎勵;為民服務績效不彰者,應由單位主管切實輔導改
    進。
二、各單位主管對所屬同仁推行為民服務工作,具有卓越績效或創新方法可資
    示範者,得簽請館長核定提考績委員會敘獎。



陸、附則
一、秘書室得依據本要點,訂定有關規定。
二、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並奉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