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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學術名詞資料庫提供社會公眾利用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國自字第0950002618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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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學術名詞相關資訊公開事宜,特依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館審譯通過並正式公告之各類學術名詞,凡經編輯成冊者,即屬著作權
    法所稱之編輯著作;關於其權利之保護與內容之利用,悉依著作權法暨本
    館主編(譯)各類圖書提供外界利用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學術名詞凡建置於本館全球資訊網網站(學術名詞資訊網)者,社會
    公眾均得依該網站相關規範自行瀏覽使用,但其利用不得侵害本館對於相
    關編輯著作之權利。

    除前項利用方式外,社會公眾亦得依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
    規定,向本館提出直接利用學術名詞資料庫檔案之申請。



三、凡申請直接利用本館學術名詞資料庫檔案者,除應以名詞種類為單位向本
    館提出書面申請,並應支付本館每六十則英中對照名詞新臺幣壹元之檔案
    使用費。

    前項名詞則數暨檔案使用費均依所申請之名詞種類分別計算,其不足六十
    則部分以六十則計。

    本館交付申請者之學術名詞檔案,以申請當時建置於本館學術名詞資料庫
    之內容為準。



四、依第三點之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館交付檔案者,除不得將檔案之全部或部
    分內容再行提供他人利用外,並應於利用時依其利用方式適當標示資料來
    源。



五、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著作權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
    理。



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