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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教科書資料中心閱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國教資字第1000001499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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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國立編譯館辦事細則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訂定。


二、本館教科書資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典藏我國中小學教科用書與外國
    具代表性之教科用書,保存教育文獻,提供研究、編輯者參考。


三、閱覽者須於本中心入口處登記後,再行進入。離開時須登記離去時間。


四、本中心陳列之圖書資料,覽者可自行取用閱覽,惟限於本中心內閱覽,不
    得攜出。用畢後,請自行歸位。

 


五、閱覽者之背包、提袋等個人物品,不得攜入,應放置在入口處之置物櫃
    內,並自行上鎖,離去時交回鑰匙。

 


六、閱覽者進入本中心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吸煙、飲食、高聲談笑及其他不良
    行為。


七、本中心遇有清點、整理圖書或其他必要之原因時,得暫停開放。


八、閱覽者對本中心圖書資料應善加珍護,如有塗寫或污損等情事,應購置原
    書或依本中心估定之書價賠償。


九、閱覽者為研究參考之目的,得複印本中心圖書資料,本中心酌收成本費。
    惟標示不得複印之圖書資料,不得複印。

    複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 」,限於一本著作之一部分,且每人限印一
    份等相規定。 
    
    複印自本中心之資料,僅供學術研究,不得擅自重製、出版、銷售,致侵
    害著作人權益。
 


十、閱覽者需遵守本須知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規勸不聽者,本中心得隨時請
    其離開。 


十一、本中心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國定假日、週休二日不開放。  
     如其他原因停止開放,另行公告週知。  

十二、本須知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