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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18 0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132203745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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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全球學生創意設計能量,推廣
    國內設計教育成果,並強化臺灣設計人才與國際接軌,特設置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獎項(以下簡稱本獎),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獎參賽類別為產品設計類、視覺設計類、數位動畫類、建築
    與景觀設計類及時尚設計類五類。

三、本獎之參賽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二) 年齡為三十歲以下者。女性申請人於申請年限之前曾有生育
      事實者,每胎得延長年限二年。

四、本獎之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具原創性。
 (二) 所有概念、文字、圖案、表格、照片、影片、語音、音樂、
      動畫等各種內容及所使用之程式無仿冒、抄襲或其他侵害他
      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 本獎公布前,同一作品已發表、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
      審中,應主動告知本部,作為評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 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
      程序之情事。

六、本部依參賽類別組成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初選評審小組置委
    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內不同設計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並分
    別自委員中指定五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決選評審小組置委員
    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外設計學者專家十人以上及國內設計學者
    專家五人以上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五類別各一人為召集
    人。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審作業應秉公平、公正原則。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委員,均
    為無給職。

七、初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 初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二) 推薦本獎決選入圍名單。
 (三) 其他有關本獎初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八、決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一) 決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二) 進行決選。
 (三) 審定本獎得獎名單。
 (四) 其他有關本獎決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九、本獎各類別之獎項如下:
(一)年度大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獎狀一紙。(跨
      五類別)
(二)金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三)銀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四)銅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狀一紙。
(五)佳作若干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狀一紙。
(六)贊助單位特別獎若干名:頒發獎金以不超過金獎之金額為原
      則,獎狀一紙。
  前項各獎項經決選評審小組決議,得從缺或調整,同一作品於
    同一年度曾於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
    表列競賽項目中獲獎者,由決選評審小組擇優核定獎勵金額,
    不受前項獎金額度限制。  
  本獎獎狀以本部部長名義頒發,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
 
十、得獎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二) 於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作品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展示與宣
      導活動,並保留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供本部備查。
 (三) 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得獎作品之參賽作品圖片
      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
      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
      送與網路線上閱覽。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並得重製該作
      品。
 (四) 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十一、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
      資格;於評選完成後發現者,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
      獎狀及獎金:
 (一)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二)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
        精神。
 (三)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
        評審程序,經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
 
十二、本獎有關受理報名、作品規格與主題、評選基準、時程、活
      動資訊、獎金撥付、公開表揚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按年
      度發布之申請、評審作業須知及其相關規定。

十三、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之。

十四、本獎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