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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青部字第1060000073B號 令
法規體系: 青年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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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全球學生創意設計能量,推廣國內設計教育成果,並強化臺灣設計人才與國際接軌,特設置臺灣國際學生創意設計大賽獎項(以下簡稱本獎),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參賽類別為產品設計類、視覺設計類及數位動畫類三類。

 

三、本獎之參賽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 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

() 年齡為三十歲以下者。女性申請人於申請年限之前曾有生育事   實者,每胎得延長年限二年。

 

四、本獎之參賽作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 為參賽者自行創作且具原創性。

() 所有概念、文字、圖案、表格、照片、影片、語音、音樂、動   畫等各種內容及所使用之程式無仿冒、抄襲或其他侵害他人智   慧財產權之情事。

 

五、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 本獎公布前,同一作品已發表、曾在其他比賽獲獎或正在評審   中,應主動告知本部,作為評審之重要參考依據。

() 不得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   序之情事。

 

六、本部依參賽類別組成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初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內不同設計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三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決選評審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以上,遴聘國外設計學者專家九人以上及國內設計學者專家三人以上擔任,並分別自委員中指定三類別各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評審作業應秉公平、公正原則。初選及決選評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初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 初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 推薦本獎決選入圍名單。

() 其他有關本獎初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八、決選評審小組任務如下:

() 決選評審基準之訂定。

() 進行決選。

() 審定本獎得獎名單。

() 其他有關本獎決選重要事項之審定。

 

九、本獎各類別之獎項如下:

() 年度大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四十萬元,獎狀一紙。(跨三   類別)

() 金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 銀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十五萬元,獎狀一紙。

() 銅獎一名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萬元,獎狀一紙。

() 佳作若干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萬元,獎狀一紙。

() 贊助單位特別獎若干名:頒發獎金以不超過金獎之金額為原   則,獎狀一紙。

前項各獎項經決選評審小組決議,得從缺或調整,同一作品於同一年度曾於中央政府機關主辦之相關競賽或本部「鼓勵學生參加藝術與設計類國際競賽」之表列競賽項目中獲獎者,由決選評審小組擇優核定獎勵金額,不受前項獎金額度限制。

本獎獎狀以本部部長名義頒發,並擇期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之。

 

十、得獎者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提供得獎作品之詳細資料,作為公開報導及展示之用。

() 於公告得獎三年內,得獎作品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展示與宣導   活動,並保留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供本部備查。

() 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得獎作品之參賽作品圖片與   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   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與   網路線上閱覽。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並得重製該作品。

() 得獎獎金應依規定課稅。

 

十一、參賽者及其作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參賽資格;於評選完成後發現者,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

() 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

() 得獎作品其後續商品化及行銷行為,有損害本獎之形象或精         神。

() 得獎者有請託、關說、利誘、威脅或其他干擾評審委員或評審   程序,經初選評審小組審議後認情節嚴重。

 

十二、本獎有關受理報名、作品規格與主題、評選基準、時程、活動資訊、獎金撥付、公開表揚及其他未盡事宜,依本部按年度發布之申請、評審作業須知及其相關規定。

 

十三、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之。

 

十四、本獎執行工作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