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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學生實習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館海秘字0930001394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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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館為加強學生品德,提高實習績效,特制訂本規定。


二、學生實習應按排定單位前往報到,不得私自更換,如擅自更換,本館得予
    取消其實習資格。


三、實習學生應按規定時間,準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四、各類請假均需填寫請假申請單,並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實習單位主管核准
    後,始准離開。惟缺實習日數不得超過該梯次實習期間三分之一,否則視
    同自動放棄實習。


五、除因重病或重大意外事故,嚴禁以電話向實習單位請假,並應親自辦理。


六、實習學生請假規定:
    *病假:身體不適而就醫,應於當天向實習單位主管請假,並於事後持醫
      院就診證明,儘速補辦請假手續。
    *事假:事假一律事先辦理,必須附家長證明書,偶發事件以電話向單位
      主管請假後,准予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實習論。
    *喪假:於事實發生時,可向實習單位主管辦理請假手續,訃文後補,並
      得免補實習時數。
    *公假:應檢附公假證明文件或學校公文,於事前向實習單位主管辦理請
      假手續。


七、實習曠職:未請假及請假未准,每曠實習一天,扣實習成績總分三分,累
    計達七天者,本館取消其實習資格。


八、實習學生應愛惜公物,如有損害公物或據為己有,均應負責照價賠償外,
    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嚴處。


九、學生在實習期間,應以恪遵實習單位之各項規定,遵從指導,為第一要
    務。如有不遵守下列規定者,本館得取消其實習資格。
    1.侮辱實習指導人員者。
    2.對實習指導人員態度輕浮、狂妄、傲慢、不聽勸告者。


十、學生於本館實習期間,仍視為在校學生,各項行為自我加以檢點,如有優
    良或不良表現,由本館通知其原屬學校,逕依所屬學校相關規定處理,其
    後果並由所屬學校自行負責。


十一、本規定辦法若有未盡事宜隨時補充修正之,經公布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