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館為鼓勵館外個人員或單位捐贈標本以豐富本館典藏,特訂定本管理
要點。
二、 捐贈標本之方式由各類別負責人備妥清單與捐贈契約向標本室人員申請
辦理入館,標本室人員接受申請案後,應盡速完成清點入庫登錄之作
業。若未備妥上述資料,標本室人員有權拒絕該申請案。
三、 捐贈契約一式三份,一份存於各類別負責人,一份交由標本室人員存
檔,一份交由捐贈者收存。
四、 捐贈案之申請人得向標本室人員申請製作感謝狀。
五、 館外人員捐贈標本件數累計達200件者,其借用本館典藏品之方式可比照
本館人員為期一年,並由標本室人員給與相關證明文件。
六、 館外人員捐贈標本件數累計達1000件者,其借用本館典藏品之方式將永
久比照本館人員,並由標本室人員給與相關證明文件。
七、 館外單位捐贈標本件數累計達500件者,該單位人員借用本館典藏品之方
式可比照本館人員為期一年,並由標本室人員給與相關證明文件。
八、 其它單位捐贈標本件數累計達2000件者,該單位人員借用本館典藏品之
方式將永久比照本館人員,並由標本室人員給與相關證明文件。
九、 本管理要點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館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