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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資料館著作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4301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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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教育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授權外界利用本館出版並擁有著
    作財產權之各類圖書及媒體(含語文、視聽、攝影及錄音)內容有關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教育研究推廣,本館出版並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依著作權法第
    三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利用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
    館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始得利用之。(申請表如附件)


三、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申請利用本館出版之圖書者,應將利用情
    形通知本館,除教育行政機關得免收使用報酬外,其他利用者,應比照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標準收取使用報酬。但情形
    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得另行決定之。
    申請本館語文著作授權,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以字數為計算標準,每千字新台幣一千元,不足一千字者,以一千字
        計算。
    (二)授權時間不得逾一年(重製、發行版次不限,公開傳輸次數不限),不
        得再授權他人使用,且限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並應於適當位置註明利
        用部分之出處。


四、申請本館照片及影像檔之攝影著作授權利用,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廣告、海報、月曆、郵票、卡片,每張五千元。
    (二)雜誌封面、封底,每張四千元。
    (三)雜誌封裡,每張二千元。
    (四)報紙、雜誌內文,每張一千元。
    (五)電子出版品,每張一千元。
    (六)公開傳輸,每張一千元。
    (七)授權教科書,每張五百元,但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一千元。
    (八)授權教科書以外之紙本出版品,每張一千元,用於封面、封底者每張
        二千元。
    (九)簡報,每張五百元。
    上述(一)至(四)項限於授權範圍內授權一年,限一版次使用,不得再授權
    他人。加製照片影像檔案費用,每張照片一百元,由申請者支付之。
    上述(五)-(九)項限於授權範圍內授權一年,限一次使用,不得再授權他
    人。授權利用教科書僅供附隨於教科用書教材使用,該教科用書須在教育
    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
    重製之出版品應在適當處註明『國立教育資料館授權利用』字樣。


五、本館影音媒體授權專供教學輔助用品利用情形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
        用品」之教科書廠商在合理範圍內可申請利用(重製、改作或編輯)本
        館視聽著作,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第四
        點之規定,向本館繳交著作權使用報酬,每三分鐘二千元,不足三分
        鐘以三分鐘計算。
    (二)申請利用者應為專供教學之人教學輔助用品,且該教科用書須在教育
        部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內者。
    (三)本項授權以一年為限,該教學輔助用品發行時並應在適當處註明
        『(某部分)影音承著作權所有人國立教育資料館授權同意隨教科書重
        製』字樣,並將完成品貳份送本館留存備查。
    (四)重製單位應出具切結書,保證除依據本館授權重製外,不作侵權之利
        用。


六、申請將本館視聽著作之部分內容作商業利用,製作成視聽著作,進行重製
    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者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發行:每分鐘 一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授權時間
        一年,重製發行次數不限。
    (二)公開上映: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二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授權
          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授
          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
    (三)公開播送:於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視頻道等公
        開播送: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授權
          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二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授
          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
    (四)公開傳輸: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授權
          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授
          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七、申請將本館視聽著作之全部作商業利用,進行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
    播送、公開傳輸者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發行: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授
        權時間一年,重製發行次數不限。
    (二)公開上映:於國內、外公開上映者,每三十分鐘六萬元整,不足三十
        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上映次數不限。
    (三)公開播送:於國內、外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視
        頻道等公開播送者,每三十分鐘六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
        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播送次數不限。
    (四)公開傳輸:供用於公開傳輸者,每三十分鐘六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
        者以三十分鐘計;授權時間一年,公開傳輸次數不限。
    以上各項授權,限被授權人於授權範圍之使用,且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八、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利用人毋庸支付使用報酬:
    (一)非營利之利用人,其利用係為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
        者。
    (二)供國際文宣使用者。
    (三)與本館無償公益合作之有線電視、無線電視、有線廣播電視、衛星電
        視等頻道廠商。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報討論通過並簽奉館長核定後,刊登行政院公報公告實
    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