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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理各項合辦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4303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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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教育資料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接受各機關團體申請合作辦理與教育
    文化相關之研習、講座、展覽、表演等活動,以擴大業務推廣成效,特訂
    定本要點。


二、合辦對象:
(一)政府機關、教育機構與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政府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
(三)具特殊專長或著有聲譽之文化教育界人士。


三、本館合辦各項活動,依各合作單位之行政隸屬、專業地位、主導角色、權
    責範圍區分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係指對整體活動之規劃進行給予專業指導及行政支援之單
      位。
(二)主辦單位:係指綜理活動之策劃與進行,協調解決相關機關團體活動運
      作所可能 衍生的問題,並為該活動進行時對外代表之單位。
(三)承辦單位:係指主辦單位因活動性質及人力考量,遴選或委託相關機關
      團體承辦之單位。
(四)合辦單位:係指主辦單位因業務之需要,邀集業務相關之機關團體合
      作,以擴大活動層面,增強活動效果之單位。
(五)協辦單位:係指主辦單位為使活動順利進行,基於人力、財力、場所等
      考量,邀集相關機關團體協辦之單位。


四、合辦方式:
(一)本館主動提出合作案:本館各單位擬與館外單位合辦活動,須於活動日
      期2日前提出企劃書,簽奉館長核定後實施。
(二)本館接受申請合作案:有意願合辦活動之館外單位,須於活動日期3日
      前提出企劃書(政府立案之團體、公司、法人等,需提出立案證明),
      經本館業務主辦單位簽會相關單位審查,並奉核定後,函復申請單位是
      否同意辦理,必要時本館得召開審查會審查。
(三)本館同意合辦活動時,應視合辦活動之內容、性質及參與合辦之程度,
      斟酌是否訂定「合辦活動契約書」(如附件),以明雙方責任。
(四)有特殊需求情形時,得專案處理。


五、本館接受合辦各項活動,視其辦理規模、天候考量得以室內或室外、白天
    或夜間方式辦理。


六、本館同意合辦之活動,於本館場地舉辦時,對於本要點第二條之合辦對象
(一)免收場地使用費及場地保證金,合辦對象(二)與(三)應繳交場地保
      證金(無特殊布置等情形,經專案簽准免收者除外),無違約情事及將
      布置拆除完竣回復原狀經本館確認後,無息發還。


七、申請合辦單位使用本館場地時,使用期間之人員與展品安全維謢、傷患急
    救、公共秩序及設施維護、人員意外險等,均應由申請合辦單位自行負責
    處理。


八、其他未盡事宜,請依本館南海書院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奉  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