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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錄複製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館務會議通過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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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落實執行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之原
    則,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制訂本須知,民眾申請本館資料、卷宗閱
    覽、抄錄、複製(以下簡稱閱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須知行之。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本館資料、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館提出申
    請,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三、本館受理申請閱覽資料、卷宗,由業務單位負責審核辦理。


四、本館業務單位對前項申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五、本館對於申請案件,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為准駁,並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
    前項准駁之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閱覽地點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依個案情形自行決定。


六、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提供閱覽前將所需資料、卷宗備妥,依法不得提供閱覽
    部分應事先抽出,再將資料、卷宗裝訂整齊,並編列頁碼,以防閱覽時散失。


七、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地點,出示核准通知書及身分證並簽署同意書,
    保證遵守規定後,由承辦人員陪同閱覽資料、卷宗。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者,本館得拒絕提供閱覽。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應將其身分證暫時代管,於閱畢後歸還。


八、申請人閱畢後,應將資料、卷宗交還承辦人員點收。


九、卷宗及電子儲存之資料,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若調閱原件需敘明理
    由。


十、閱覽資料、卷宗應於本館指定之日期、時間及地點為之,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資料、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竊取。
(二)資料、卷宗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歸還。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資料、卷宗之行為。
(四)不得私自影印、攝影。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毀資料、卷宗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資料、卷宗作業處所或庫房。
   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應立即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
    為。
  違反第一項規定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閱覽卷宗資料,如需影印或複製,依檔案閱卷作業要點所附閱卷收費
      標準收費。


十二、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