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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自然學友之家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87社三字87027556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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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研究及推廣自然科學教育需要,
    除於本館設置自然學友之家外,並得於館外與地方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單
    位)共同規劃設置,服務大眾。


二、本館自然學友之家之功能為:
(一)提供基本的設備、標本文物及資訊,以利對自然科學有興趣之民眾或業
      餘之自然科學研究者探索及交流。
(二)作為本館調查研究及推廣教育之館外據點。
(三)作為本館自然科學輔導老師(以下簡稱科老師)之聯絡及研習中心。


三、本館輔導設立之自然學友之家必需由合作單位無條件提供固定場所,作為
    服務觀眾、展示陳列及蒐藏之空間。


四、本館輔導設立之自然學友之家必需經過專案規劃,提報館務會議討論通過
    後始得設立。設置地點應考慮大眾使用之方便性,及經營管理輔導之可行
    性。


五、本館輔導設立自然學友之家之名銜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地方名
    稱)自然學友之家。


六、本館輔導設立自然學友之家之開辦經費(不含建築及人事經費),由本館
    以新增計畫報部申請補助,並逐年編列預算執行之,另得由合作單位籌措
    配合款項。成立後之營運經費則須由合作單位自行負擔。


七、本館輔導設立之自然學友之家與本館為互助共生之關係,本館應協助規畫
    或支援其蒐藏、展示、教育活動及經營管理等業務。在不影響其經營之原
    則下,同意本館人員得使用其場地及設施。


八、本館輔導設立自然學友之家之經營管理人力,應儘可能運用當地之科老
    師,以充份發揮科老師之功能。


九、本館輔導設立之自然學友之家主辦來館參觀或研習之活動,比照學生團體
    優待入場。


十、本館輔導設立之自然學友之家應提出年度營運計畫,其中須本館支援之部
    份應事先函請館方同意,並列入本館年度執行計畫中。本館得視需要邀請
    合作單位共同擬定年度經營計畫。


十一、本館與各輔導設立之自然學友之家間合作關係之權利義務,應以契約規
      範之。


十二、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報部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