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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各科教科用書審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中(三)字第0980217660號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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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七條所
    定設各科教科用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定各科教
    科用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課程綱要或標準等
    相關規定審定教科用書。
三、專為審定必修科目設置之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
    為主任委員。但依學科性質採分組審查之委員會不受委員會人數之限
    制。
    專為審定選修科目設置之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
    前三項之主任委員由部長就學科、課程或心理學者專家及現職教師遴
    聘擔任之;其餘委員經學術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推薦具前述資格者,由部長遴聘之。
    審定委員會中現職高級中學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二人。但專為審定選修
    科目所設置之審定委員會,不在此限。
四、審定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五、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審定委員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
    委員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前先行審閱書稿,並提出書面意見及出席審
    定委員會議。
七、審定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學科性質採分組審查之委員會會議,以分組
    委員會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八、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列席提供諮詢
    。
九、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請審定者之教科用書編輯、總訂正、顧問
    或其他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