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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國秘字第1000001495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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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
    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或其他相關事項。以書面或電話向本館提出之
    具體陳情。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含電子郵件及傳真)、電話為之。均應載明具體陳訴事
    項、姓名、身份、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


四、人民陳情案件經本館受理後,依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流程辦理(如附
    圖),屬書面者,應送收發室登記、區分,再依陳情內容分發各相關業務
    組室辦理,其期限於收文日起十天內,妥適答覆。屬電話者,如案情簡
    單,可以立即答覆,即由承辦人員妥適答覆;如案情複雜未能立即答覆,
    建議提出書面,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本館答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以簡明、
    肯定之文字答覆陳情人,並副知相關機關。


六、人民陳情案件應列入「專案」管理,並定期分析、檢討,提出改進建議供
    參採。


七、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
    理,但仍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
    實者。


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本館應予保密。


九、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並奉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