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外界利用本館主編(譯)並擁有著
	     作財產權之各類圖書內容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利用本館主編(譯)各類圖書者,應將利
	     用情形通知本館,除教育行政機關得免收使用報酬外,其他利用者,依
	     照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
	     使用報酬率」標準收取使用報酬。
	
	
	三、 除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凡欲利用
	     本館主編(譯)各類圖書之內容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經
	     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本館同意利用者,其使用報酬收取原則比照第二點規定辦理。但情形
	     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率得另行決定之。
	
	
	四、 利用本館主編(譯)各類圖書內容之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明示利用部分
	     之出處。
	
	
	五、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著作權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凡侵害本館所有
	     之著作權者,本館將依著作權法第六、七章規定,訴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