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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主編(譯)各類圖書提供外界利用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20004704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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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編譯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外界利用本館主編(譯)並擁有著
     作財產權之各類圖書內容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利用本館主編(譯)各類圖書者,應將利
     用情形通知本館,除教育行政機關得免收使用報酬外,其他利用者,依
     照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告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
     使用報酬率」標準收取使用報酬。



三、 除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凡欲利用
     本館主編(譯)各類圖書之內容者,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館提出申請,經
     本館同意後始得為之。

     經本館同意利用者,其使用報酬收取原則比照第二點規定辦理。但情形
     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率得另行決定之。



四、 利用本館主編(譯)各類圖書內容之著作,應於適當位置明示利用部分
     之出處。



五、 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著作權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凡侵害本館所有
     之著作權者,本館將依著作權法第六、七章規定,訴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 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