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執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
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應設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政務次長
兼任。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除小組召集人、本部主任秘書、各司、處及中部辦
公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由部長就本部其他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
長聘兼之。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秘書業務由政風處負責。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部政風法令之擬訂及政風興革建議之審議。
〈二〉評估本部與所屬機關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督導、追蹤
、管制及檢討執行情形。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政風案件之檢討。
〈四〉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部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學者專家
、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除因公出國外,務必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報陳部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