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與範圍
一、臺灣省各級學校學生申請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
除依照總統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令公布之軍公教遺族就學
費用優待條例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之就學費用優待對象如下:
(一)軍公教遺族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二)在撫卹期內之退役傷殘榮軍子女。
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
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貳、軍公教遺族、傷殘勞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條件與內容
三、軍人因作戰陣亡或因公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
弟妹,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民
中、小學校者,給予全公費待遇。
四、軍人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民中、小
學校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五、公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
,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民中、
小學校者,給予全公費待遇。
六、公教人員在職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
胞弟妹,依法領受年撫卹金,在撫卹期間內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
民中、小學校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七、軍公教人員死亡,領受一次撫卹金及撫卹期滿之婚生子女、養子女或
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校者,給
予減免學雜費待遇。
八、傷殘榮軍,經國防部核定為一等殘、二等殘、三等殘,在撫卹期間內
,其子女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校者,給予半公費待遇
。
九、本就學費用優待以就讀本省各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校具有學籍之
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十、本就學費用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
食費。
十一、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教
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十二、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予比照軍公教遺族核給本項就學費用優待
。
十三、軍人遺族子女參加本省高中、職校入學考試,給予左列優待:
(一)如入學考試分數相等,因受名額限制不能均予錄取時,得優先
錄取入學。
(二)報考高級中等學校之入學考試,加總分二十分。
參、各項優待申請及請頒手續
十四、各級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公告受理本注意事項二至八條
就學費用優待事項。
十五、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一)一份。
(二)下列有效證件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傷殘撫卹令、年
撫卹金證書、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
(三)前項證件內未載明申請優待人者,須檢送戶籍謄本或繳驗戶口
名簿。
(四)申請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
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五)傷殘榮軍子女應繳驗戶籍謄本或退伍令。
(六)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
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
軍人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國防部發給
者為限。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之證件以銓敘機關或教育主管
行政機關發給者為限。
公教遺族檢送年撫卹金證書,如證書上未填明死亡原因及撫卹年限
者,應查明證書上「依據法規」欄所填當時之法規條款規定。
十六、縣市立及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手續如下:
(一)軍公教遺族部分:
1.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審查申請書、證件,符合本注意事項所訂要件者,於規
定 時間內彙整後,函送縣市政府核辦。
3.縣市政府應依有關法令核定待遇並核發公費。
(二)傷殘榮軍子女部分:
1.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2.學校審查申請書、證件,符合本注意事項所訂要件者,於規
定時間內彙整後,函送縣市政府核辦。
3.縣市政府應依有關法令核定待遇,並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應領總額,分別填具領據、印領清冊,連同申請書,送教育
廳核發公費。
十七、私立高中職校辦理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手續: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審查申請書、證件,符合本注意事項所訂要件者,以五聯
式之請式、核復單,(如附表二–六)連同有效證件、申請書
,報教育廳審核,不必備文。
(三)學校於函送請示單報教育廳審核時,請一併造具印領清冊及領
據,送教育廳核發公費,以資簡化工作。
十八、省立各級學校辦理就學費用優待請領手續:
(一)學生填具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應核定待遇種類,於規定期間內造具就學費用優待名冊(
如附表七)、申請書,函送教育廳備查。
(三)經教育廳備查後,由學校在原列預算內發給公費。
前項學校核定待遇種類有關資料應妥善保存,教育廳將不定期
抽查。
十九、前三項規定報廳核辦之期間,第一學期自開學後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學期自開學後至三月三十一日止。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
第二學期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因會計年度不
同)。各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助本項公費,請在每年四月底前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十、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經核定為全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
差額十二公斤,核定半公費者,則不發給主食米。
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聯合勤務總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
者,始可發給主食米,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則免附證明,經核定全
公費者,每月發給主食米二十六公斤,半公費者發給主食米十三公
斤。
二十一、除學雜費不分全、半公費,一律全額補助外,其餘制服費、書籍
費、副食費,半公費者應減半申請。
二十二、制服費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
半發給。
二十三、請領主食米代金、副食費、制服費、書籍費、學籍費等學生公費
,應造具印領清冊(附表八)一式二份,該清冊請加封面裝訂成
冊,並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
總金額收據一紙,於每年四月底前請領完竣,逾期不予補發。
二十四、軍公教遺族子女及傷殘榮軍子女學生公費,與其他不同性質之學
生公費,應分別申請。
二十五、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七月至翌年一月底止,計七個
月,為第一學期;翌年二月至六月底止,計五個月,為第二學期
。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年之九月份起核給
。
二十六、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校應於收到公費後三日內發給學
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發給。
肆、公費審核要點
二十七、就學費用優待之受理,應切實依據有關法令,並按本注意事項各
項規定審慎辦理,不得根據非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核給。報
教育廳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
,影印本上應註明「本影印本經核與原本無異」字樣並加蓋查驗
人職名章。
二十八、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並應注意卹令上受
卹人之姓名是否相符。
二十九、申請人之學籍,經核不准,應予退學時,已領之公費,各該校應
負責追繳。
三十、各校辦理就學費用優待所需經費,依下列規定分別辦理:
(一)省立各級學校,由各校編列預算支應。
(二)縣市立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人員遺族部分,由縣
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傷殘榮軍子女由教育廳編列預算撥補。
(三)私立高中、職校,由教育廳統籌編列預算撥補。
三十一、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發至各該生
在同一學校畢業(含實習期間)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
但不得重複具領政府設置之其他教育補助費。
三十二、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休學、退學者,
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休學
之當月止。該生若於次學年度復學或再行入學時,其復學當年之
制服費及第一學期之書籍費不再發給。
三十三、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
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三十四、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如第二次留級,應即停發其減免及補
助各費。復學、轉學學生,如重讀原年級者,視同留級。
三十五、公營事業機關(附表九)人員遺族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