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
日「全國人才培育會議」決議,為發展學士後專業學院,以培育跨領
域人才,並配合國內商管專業教育之未來發展需求,以強化學生實務
訓練之專業知能、專業認同、專業倫理與自律能力,整體規劃結合實
習制度及實務教學,並強化國際認可的專業知識與學習經驗,以達成
與國際接軌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得提出申請:
〈一〉學校財務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項。
〈二〉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之招生人數不
得少於二十五名。
〈三〉商管學院所設系所應全數通過大學系所評鑑,或經本部認可之國內
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通過,免受評鑑者。
〈四〉學校應提供足夠之行政運作及教師聘用之支援,給予商管專業學院
更多之自主性。
〈五〉商管學院已建立專業學群(MBA)及學術性學群(MS/MA)分流機制
及組織設計。
〈六〉商管學院統籌系所資源,開設符合產業需求之課程。
三、規劃理念:
各大學商管專業學院,應著重落實商管教育專業精神,規劃具專門知
識與實務領域知識課程,加強產學合作並增聘實務界師資,培養具備
國際競爭力之通才型專業經營領導人才,以提昇該學院專業領域之國
際競爭力並與國際接軌。
教學上應兼具知識、技能及態度三方面,同時符合以下特色:
〈一〉寬廣之企管知識學習(除經濟、會計、統計等基礎課程外,至少應
包括行銷、財務、作管、行為及策略等課程),修課學分至少應五
十學分以上。
〈二〉透過多元教學形式,培養學生之領導氣質、分析整合能力、創新能
力、問題解決能力及專業倫理。
〈三〉透過各種途徑,例如外語課程、國際實習或交換學生等,輔導學生
具備寬廣之國際視野及外語能力。
商管專業學院招生對象、課程架構及學位名稱應與國際一致。
四、相關規範:
〈一〉辦理規模:每年由本部審核擇定一所學校為原則。
〈二〉招生名額:於各校碩士班名額總量內或由學士班名額調整為原則。
〈三〉招生資格:以招收具有二年實務工作經驗之學生為原則;詳細招生
資格由各校自訂,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學位名稱: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英文名稱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五〉修業年限及課程學分數:由各校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六〉學位論文:所提交論文應以實務性研究為主或以技術報告取代學位
論文。
五、申請作業、計畫內容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並依申請格式擬
訂計畫,於本部公告日期前,將計畫書送本部。但未依規定辦理或
計畫書未臻完備者,不予受理。
〈二〉計畫內容:
1.學校商管教育辦理現況。
2.規劃辦理商管專業學院計畫具體目標。
3.商管專業學院學生參與國內外實務及實習課程計畫。
4.研提校內整體調整方案及商管專業學院教學改進方案。
5.計畫具體實施策略(例如增加學生實務經驗、國際歷練,提昇溝
通能力、分析整合能力、問題解決能力、創新能力與國際視野等
,及發展教師從事專業教學所必要之能力措施等)。
6.相關行政配套機制(包括學校配合款及學校內部共識,未來組織
、資源與課程整合,共同發展具國際競爭力之MBA專業學程等各項
配套措施;學校應提供足夠的支援)。
7.申請補助經費之用途明細項目及額度。
8.計畫實施之具體效益及評估指標。
9.其他。
〈三〉審查作業:
1.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業界人士組成專案審核小組。
2.本部參酌大學系所評鑑報告,訂定相關審核指標。
3.本部就各校所提計畫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請各校簡報說明規
劃內容。
六、考核機制:
本部針對執行情形,將依下列指標進行考核:
〈一〉獲補助經費之商管學院應進行自我評鑑。
〈二〉依據學生參與國內外專業實務之人數進行評量。
〈三〉考評產學合作及實務個案發展之成效。
〈四〉畢業生就業與專業發展之成就。
〈五〉考評經費執行情形及成效。
〈六〉促進商管專業學院進行合作、交流之成果。
〈七〉所開設課程應至少三分之一,由具有實務經驗教師教學或業界教師
協同教學。
七、補助原則:
〈一〉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商管專業學院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每年補
助經費額度最高以一千二百萬元為上限。學校應提出相對應之配合
款支應,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總計畫額度之百分之十。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視本部年度預算經費及計畫審核結果實際核定補助
金額。
〈三〉補助經費項目如下:
1.國際交流及產學合作等行政機能之建置。
2.增開課程所必要增聘客座教師及兼任教師之授課(講座)鐘點費
。
3.教師專業成長、專業教材發展及課程開發所需經費。
4.學生進行國際交換、國際實習及外語能力提升所需之經費。
5.促進商管專業學院間合作、交流所需之經費。
6.其他組織調整或系所整合所必要之經費。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校補助經費按學年度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計
畫經費使用原則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
定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未支用之補助經費,由學校依比例
繳回。
〈三〉補助經費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人事費、建築
經費、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四〉本計畫經費應用於國內學生進行國際交換、國內外實習及外語能力
提升,如有編列招收外國學生經費者,由學校配合款勻支。如有出
國之必要,應以學校配合款支應教職員出國所需國外差旅費,不得
以本部補助經費支用之。
〈五〉其餘各用途別科目支給標準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
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九、執行期程:
本計畫執行期程為二年,經費應依期程分學期執行。
十、補助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經費學校依本部規定時間及格式,提出成果報告,並建置專
屬成果網站,隨時更新執行成果,俾利本部隨時查核;另每年應辦
理計畫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執行成果及經驗交流,並配合
本部政策協助引導其他學校提升商管專業學院辦學品質。
〈二〉獲補助經費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本計畫之
目標,其辦理成效將列為次一年度補助審查參考依據。
十一、預期效益:
〈一〉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具有國際競爭
力及國際知名度。
〈二〉獲補助經費商管專業學院應促進其他商管專業學院間之合作、交流
。
〈三〉商管學院組織運作機能提昇,有效進行產學合作、國際交流。
〈四〉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之學生外語能
力提高,擁有國際交流或國際實習之經驗,具備國際視野。
〈五〉所開設課程應至少三分之一,由具有實務經驗教師、業界教師教學
或由專任教師與業界教師協同教學,得以提升學生實務學習成果。
十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商管專業學院、系所組織應朝下列方向調整:
〈一〉商管學院應包括專業學群(MBA)及學術性學群(MS/MA)二類,經
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由學院統一辦理,學術性學群
(MS/MA)由各系所辦理。
〈二〉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應由學院設置
學位審查小組,統一負責規劃課程,管考學生之入學、修業及畢業
審查;該小組成員除學院內教師外,得邀請產業先進與國際學者共
同組成。
〈三〉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各專業課程應
組成教學小組,因應社會需要,定期檢討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並
有效整合院內資源。
〈四〉商管專業學院經營管理(或企管)碩士(MBA)學程以學程形式運
作,應整合全院教師共同支援教學,必要時得增聘短期客座教授或
業界教師。
〈五〉商管學院之行政功能應實體化,以推動相關行政業務,例如國際事
務、學生就業輔導及產學合作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