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我國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營運單
位之永續經營能力,建置全國各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進行智財
加值營運與技術推廣服務,提升大專校院之研發能量,並與產業創新
研發鏈結,實施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國內外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得自行組成聯盟申請本計畫。
本計畫之申請及補助對象如下:
〈一〉以聯盟之主導學校(主辦學校)及夥伴學校(協辦學校)申請時,
補助該聯盟之主導學校及夥伴學校。
〈二〉以聯盟之主導學校(主辦學校)獨立申請時,補助該聯盟之主導學
校。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之主導學校(主辦學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設產學營運單位,並聘有特定發展產業領域的智財管理及技術推廣
人員。
〈二〉在特定產業領域智財加值營運及技術推廣服務成效良好並有實績者
。
〈三〉與夥伴學校(協辦學校)已簽訂校際聯盟合作相關合作備忘錄等。
三、 計畫內容:
〈一〉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之聯盟學校,應依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提出
「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註明:產業領域)簡要規劃書」(
以下簡稱簡要規劃書)乙式十份(十頁以內),經初審審核通過後
,應於本部公告之期限內提出「大專校院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註明
:產業領域)三年計畫書」(以下簡稱三年計畫書)乙式十份(三
十頁以內)進行複審。
〈二〉前款簡要規劃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主導學校產學經營能量:包括組織架構、推動機制、專業團隊組
成及近三年於該特定產業領域智財衍生收入及技轉件數績效。
2.網絡聯盟三年發展目標願景、特定產業領域連結與校際分工規劃
。
3.產學合作營運組織校際間合作模式法制化規劃,專業人力分工、
運用與激勵制度、資源共享運作機制等規劃。
〈三〉第一款三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1.主導學校產學經營能量:包括組織架構、推動機制、專業團隊組
成及近三年於該特定產業領域智財衍生收入及技轉件數績效。
2.聯盟發展策略規劃:
(1) 營運面:聯盟三年發展目標願景、特定產業領域連結與校際
分工規劃。
(2) 組織面:產學合作營運組織校際間合作模式法制化規劃,專
業人力分工、運用與激勵制度、資源共享運作機制等規劃。
(3) 績效面:聯盟學校在該特定產業領域智財加值營運收入與技
術推廣服務件數等績效表現,近三年實績與未來三年目標規
劃。
〈四〉三年計畫書審核標準及評分配比依審核標準與評分配比表辦理(附
表)。
〈五〉申請文件以送(寄)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送(寄)達、資料不全
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補助範圍及額度:
〈一〉本計畫依審核結果,以補助三個至五個「產學合作網絡聯盟」,每
聯盟每年最多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為原則。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經常門為百分之七十,資本門百分之三十;其經費
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該特定產業領域之技術推廣人員、智財管理人員之進用。
2.產學合作網絡聯盟智慧財產管理及技術推廣費用。
3.促進與企業界合作之軟硬體設備。
五、計畫審核程序: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召開審核會議,依聯盟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
面審核,必要時得邀請聯盟學校列席報告。
〈二〉年度獎助經費,依審核會議結論簽奉核可後公告。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
〈一〉請撥:本計畫年度經費執行期間為十二個月,應於核定日起二十日
內,檢具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計畫
專案辦公室辦理撥款。
〈二〉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送本部或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之規定辦理。
七、成效考核:
〈一〉本計畫為三年計畫,接受補助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提交年度績效
自評報告,說明產學合作網絡聯盟建置推動情形、智財加值營運及
技轉推廣服務年度目標達成情形,並將績效自評報告送交本部或計
畫專案辦公室,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就執行成效進行
審查,年度設定量化指標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或產學合作網絡聯盟營
運模式建置未符預期者,次年經費將予以減列。
〈二〉本部於補助第二年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視,經審查學校執行質
化與量化層面績效未達預期目標,本部得中止第三年經費之補助。
〈三〉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分配如下:
1.質化指標(營運組織面):
(1) 產學合作網絡聯盟三年發展目標願景落實進度。
(2) 產學合作網絡聯盟與特定產業領域連結之校際分工運作落實
度。
(3) 產學合作網絡聯盟促進產業升級影響力。
(4) 校際智財收益校際分配機制。
(5) 校際各項合作標準作業機制。
(6) 校際專業人力分工、運用與激勵制度。
(7) 校際產學合作資源共享機制。
2.量化指標(績效面):
(1) 產學合作網絡聯盟在該產業領域跨校型專利包裹成功技轉件
數,三年平均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十。
(2) 產學合作網絡聯盟在該產業領域提供聯盟學校專利服務成功
技轉件數,三年平均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十。
(3) 產學合作網絡聯盟內參與營運並接受本部補助之主導學校與
夥伴學校之產學營運單位,因提供聯盟學校專利服務而衍生
之營運收益,應達產學合作網絡聯盟專案進用人員薪資之一
倍以上,三年平均每年成長逾百分之十。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獎補助者,不得再予補
助,有重複獎補助情形,應追繳其重複獎助部分之經費。
〈二〉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經驗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