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大學評鑑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
所定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推動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特訂定本原
則。
二、科技校院自我評鑑結果之認定以學校為申請單位,並以院、系、所及學
位學程評鑑為申請認定類別。
學校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已參加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
評鑑者,得免參加校內自我評鑑。
三、科技校院以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向本部申請認定,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最近一次本部主辦或委辦之綜合評鑑行政類成績為一等(或通
過),且一等(或通過)院系所占全校受評院系所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曾獲本部典範科技大學計畫補助。
(三)曾獲本部四年以上獎勵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教學卓越計畫補助,且
獲補助金額總計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其前項第一款之評鑑成績,應依改名後之
評鑑結果。
四、科技校院以其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申請認定者,其自我評鑑之實施,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已訂定評鑑相關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且落實執行,並依據評鑑
結果建立持續改善及輔導機制,且有具體成效。
(二)定期針對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三)所定之評鑑項目及指標確實反映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教育品
質,及學校特色。
(四)已設置指導委員會,指導全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指導委員會之組
成、任務及任期應明定於評鑑相關辦法,且校外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
五分之三以上。
(五)評鑑委員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其各評鑑類別之委員人數,應明定於評鑑相關辦法。
(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技職)教育教學經
驗之教師,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擔任;其學術與評鑑專業資格及任
期,於評鑑相關辦法定之。
(七)自我評鑑之程序,包括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與設備檢視
及相關人員晤談等。
(八)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我評鑑之評鑑項目,包括教育目標、課
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機制,並得自
訂學校特色項目。
(九)已建立參與自我評鑑之校內相關人員(包括規劃人員及執行人員)
評鑑相關知能之研習機制。
(十)已建立申復機制,並明定申復之要件及受理單位。
(十一)已建立評鑑支持系統,編列常態性經費、人力及行政支援辦理自
我評鑑。
五、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由本部自行或委託專業評鑑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機構)為之。
六、本部辦理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之認定,應組成認定小組,置委
員十三人,由本部就機關或團體代表(包括中華民國國立科技大學校院
協會、中華民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及專家學者中遴聘之。
認定小組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七、認定小組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予續聘(派),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委員為機關或團體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其為專家學者,由本部補聘之;補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八、認定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之方式,以共
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決定之。
九、科技校院得於本部公告期間,分二階段向本部或受託機構申請自我評鑑
機制及結果認定。
科技校院申請自我評鑑機制認定,應檢附自我評鑑實施計畫;其自我評
鑑實施計畫,應符合本部特定政策,並依第四點各款規定事項提出具體
說明。
前項自我評鑑機制經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據以執行,並檢附自我評
鑑實施報告申請結果認定;其自我評鑑實施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我評鑑相關辦法。
(二)自我評鑑規劃、實施(包括評鑑目的、項目、程序、委員遴聘方
式)及考核機制(包括評鑑結果應用、追蹤評鑑機制及持續改善成效)
等。
(三)辦理自我評鑑之情形及其結果說明,及評鑑委員名單與其學經歷介
紹。
(四)下一次辦理自我評鑑之期程及實施內容之規劃。
(五)參與內部評鑑人員接受評鑑相關課程或研習之情形。
十、本部或受託機構受理前條申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核:於受理學校申請認定後十日內,依所檢附之資料完成初核;
其資料不齊全者,應通知學校於十日內進行補正。
(二)審查:由認定小組進行書面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或簡
報,以做成初步認定結果。
(三)認定:前款認定小組之認定結果,經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由本
部公告之。
十一、受託機構辦理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認定時,應準用第六點至
第八點規定,組成認定小組為之。
十二、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認定者,得免接受本部主辦或委辦之
當次或下一週期評鑑(以下簡稱免受評鑑)。
十三、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經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學校應公
布其評鑑機制及結果。
十四、科技校院自我評鑑機制及結果獲本部或受託機構認定後,發現所提報
之文件涉及偽造、不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列計行政缺失及撤銷
認定,並作為爾後審查認定該校是否免受評鑑之參據。
十五、本原則未盡事宜,得由認定小組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