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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廣教育產業學程試辦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060140044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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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推廣教育為終身職能之管道並與學校
    課程結合,參酌當前與未來經濟發展環境,提供學員整體性之學程課
    程提升其就業學識能力,落實大學推廣教育之社會功能,特實施推廣
    教育產業學程試辦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具備行政院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
    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醫療照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等相關
    課程教學能力,並設有辦理推廣教育專責單位者,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

    申請補助之學校當學年參與推廣教育之專任教師,應占全部教師數百
    分之二十以上。



三、學校所提申請計畫以三案為限;計畫應以學校名義於每年七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

    申請文件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均不予受理。

四、本補助範圍及額度如下:
〈一〉依行政院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醫療照
      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領域平均分配計畫補助經費,以補助五
      十個學程為原則,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本部得視計畫申請審議情
      形調整前述領域補助分配。

〈二〉獲選計畫補助者,每學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其屬企業包
      班制者,本部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且企業配合款應達二分之一
      以上。

〈三〉本計畫為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款比例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三十以上
      。

〈四〉補助項目如下:
      1.教材設計:含模組設計、課程規劃、教材編列等。
      2.師資養成費用:含業界師資鐘點費、校內師資企業研習等。
      3.實習費用:學員實作實習所衍生費用等。
      4.推廣業務費用:含學程招生推廣及正規學制連結作業費用等。


五、學校申請之計畫,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
    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本計畫審查範圍及原則如下:
〈一〉課程大綱與所擬採用教材及設備之適當性。各申請案應開設十二學
      分以上學程,提供二十名學員,並以夜間專班或假日班為原則。

〈二〉學程對學員之適當性及業界需求性。
〈三〉師資專長與所擬開授課程相符性。授課師資應以就業職能為導向,
      且宜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業界師資為原則。

〈四〉教學研究規劃與業界合作交流之機制。除企業包班課程外,應至少
      有五分之一課程或五十四小時業界實習實作課程內容;其輔以實務
      證照者,優先考量。

〈五〉學校支援措施及經費配合情形。學程與正規學制連結機制者,優先
      考量。

    學校送審之計畫,應依下列項目敘明;其審議評分權重如下:
〈一〉學程設定之教學與目標產業之關係及模組化規劃合宜性,評分權重
      百分之三十。

〈二〉學程於課程規劃(如課程委員會或相關課程研討機制)、業界參與
      方式,評分權重百分之十五。

〈三〉學程延攬專業人士授課情形(占教師人數比例),評分權重百分之
      十。

〈四〉學程安排學生至業界實作、實習之方式,評分權重百分之十五。
〈五〉學程所屬校院之相對配合款(應占全部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及整體經費需求,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六〉學程自我評量機制,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七〉學程與正規學制連結機制,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六、補助經費審議結果,原則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之。


七、本計畫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請撥:本計畫執行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學校應
      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
      辦理撥款。

〈二〉本案係部分補助業務費,學校應有相關配合款項,補助經費並應於
      學期內完成核銷。

〈三〉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結案報告,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八、獲補助之學校,應於次年七月三十日前分別提出各計畫辦理成果報告
    一式五份送本部辦理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該校是否得繼續申請次
    年度經費之參考。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向學員收費及退費事宜,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有重複補助情
      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專案辦公室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
      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