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推廣教育為終身職能之管道並與學校
課程結合,參酌當前與未來經濟發展環境,提供學員整體性之學程課
程提升其就業學識能力,落實大學推廣教育之社會功能,特實施推廣
教育產業學程試辦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訂定本要點。
二、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具備行政院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
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醫療照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等相關
課程教學能力,並設有辦理推廣教育專責單位者,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
申請補助之學校當學年參與推廣教育之專任教師,應占全部教師數百
分之二十以上。
三、學校所提申請計畫以三案為限;計畫應以學校名義於每年七月三十日
前,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
申請文件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時送達、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均不予受理。
四、本補助範圍及額度如下:
〈一〉依行政院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技、觀光旅遊、綠色能源、醫療照
護、精緻農業、文化創意)領域平均分配計畫補助經費,以補助五
十個學程為原則,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本部得視計畫申請審議情
形調整前述領域補助分配。
〈二〉獲選計畫補助者,每學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但其屬企業包
班制者,本部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且企業配合款應達二分之一
以上。
〈三〉本計畫為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款比例應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三十以上
。
〈四〉補助項目如下:
1.教材設計:含模組設計、課程規劃、教材編列等。
2.師資養成費用:含業界師資鐘點費、校內師資企業研習等。
3.實習費用:學員實作實習所衍生費用等。
4.推廣業務費用:含學程招生推廣及正規學制連結作業費用等。
五、學校申請之計畫,由本部組成審核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書面審
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校列席報告。
本計畫審查範圍及原則如下:
〈一〉課程大綱與所擬採用教材及設備之適當性。各申請案應開設十二學
分以上學程,提供二十名學員,並以夜間專班或假日班為原則。
〈二〉學程對學員之適當性及業界需求性。
〈三〉師資專長與所擬開授課程相符性。授課師資應以就業職能為導向,
且宜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業界師資為原則。
〈四〉教學研究規劃與業界合作交流之機制。除企業包班課程外,應至少
有五分之一課程或五十四小時業界實習實作課程內容;其輔以實務
證照者,優先考量。
〈五〉學校支援措施及經費配合情形。學程與正規學制連結機制者,優先
考量。
學校送審之計畫,應依下列項目敘明;其審議評分權重如下:
〈一〉學程設定之教學與目標產業之關係及模組化規劃合宜性,評分權重
百分之三十。
〈二〉學程於課程規劃(如課程委員會或相關課程研討機制)、業界參與
方式,評分權重百分之十五。
〈三〉學程延攬專業人士授課情形(占教師人數比例),評分權重百分之
十。
〈四〉學程安排學生至業界實作、實習之方式,評分權重百分之十五。
〈五〉學程所屬校院之相對配合款(應占全部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及整體經費需求,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六〉學程自我評量機制,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七〉學程與正規學制連結機制,評分權重百分之十。
六、補助經費審議結果,原則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之。
七、本計畫經費請撥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請撥:本計畫執行期間為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學校應
於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檢具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送本部
辦理撥款。
〈二〉本案係部分補助業務費,學校應有相關配合款項,補助經費並應於
學期內完成核銷。
〈三〉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結案報告,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理結案。
〈四〉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八、獲補助之學校,應於次年七月三十日前分別提出各計畫辦理成果報告
一式五份送本部辦理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該校是否得繼續申請次
年度經費之參考。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校向學員收費及退費事宜,依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得再予補助,有重複補助情
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專案辦公室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分享
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