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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專科以上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後段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高(四)字第0990133987C號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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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核釋「專科以上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後段規定,說明如下:
一、 所定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之名稱不得使用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係指不得單獨以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名稱為學校之名稱,惟尚不排除以行政區域名稱附加一定之飾名,足資區別者。
二、 前點所定附加之飾名,得包括具有歷史意義、紀念性質、依慣例不可分割使用或其他得以表彰學校特色者。
三、 第一點所定附加之飾名,應不得為表彰學術類別之意旨者,如附加「管理」、「文法」、「理工」、「醫學」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