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以擴展教育公益議題及連結教育基金會為核心,透過連結對各項教
育議題有興趣之教育基金會或教育團體,擴大議題與組織之連結,
以促進廣泛參與為目的。
(二)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成長與發展活動,以提升教育基金會參與及組織
能力為核心,透過策略聯盟方式,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永續經營。
三、定義: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經本部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
四、補助對象: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以教育基金會為主要申請單位,相關之非營利教
育團體亦得提出申請。
(二)協力方案: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者。
五、補助範圍:
(一)符合當前教育政策及因應環境變遷所需之教育公益議題,例如家庭
教育、科普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弱勢關懷教育、閱讀教育、本土
教育、原住民族教育、藝術教育、環境生態教育、高齡教育等。
(二)提升教育基金會競爭力及永續經營之各項議題,例如人才培訓、組
織增能、聯繫會報、交流聯誼、網路建置、基金會年會、成果展示
會、博覽會等。
六、申請、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
1、申請方式:
(1)由本部公告之重要政策議題,並受理教育基金會提出組長計畫
,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學習圈議題名稱及組長,並受理申
請組員計畫。
(2)各學習圈之組員數應達十個以上之團體,本部始受理該學習圈
議題之補助申請。
(3)為擴大教育公益議題之參與及連結,組長得研提與組員之策略
聯盟及扶植計畫,並得主動邀請不需申請經費補助之團體加入
組員計畫。
2、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1)申請時間:依公告時間將申請計畫書函報本部。
(2)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審查。
(3)審查小組之組成,在資歷相當的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
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協力方案:由教育基金會提出教育基金會資源整合、人才培訓、終
身學習圈整體規劃及教育基金會年會等計畫,不定期報本部審查通
過後,予以補助。
(三)提出組長計畫之申請單位應為近三年之年度資料報核及財務查核無
重大缺失,會務運作正常之教育基金會。
七、補助原則: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三個計畫為上限。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之
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各項提案計畫如屬申請單位定期舉辦之年度計畫,或與計畫議題無
直接關聯之活動,原則不予補助。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實
編列。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
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
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
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提報之計畫執行並遵守本要點之規定。本部
得派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未依
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之全部或
一部;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如
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庭教
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方案所規
劃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
,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
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不
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
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式及內容之相關
契約。
(六)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
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