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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三)字第1080128769B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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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以擴展教育公益議題及連結教育基金會為核心,透過連結對各項教
   育議題有興趣之教育基金會或教育團體,擴大議題與組織之連結,
   以促進廣泛參與為目的。 
 (二)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成長與發展活動,以提升教育基金會參與及組織
   能力為核心,透過策略聯盟方式,促進教育基金會之永續經營。

三、定義:本要點所稱教育基金會,指經本部許可設立之教育事務財團法
  人。

四、補助對象: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以教育基金會為主要申請單位,相關之非營利教
   育團體亦得提出申請。 
 (二)協力方案:教育基金會曾參與本部教育基金會終身學習圈者。

五、補助範圍: 
 (一)符合當前教育政策及因應環境變遷所需之教育公益議題,例如家庭
   教育、科普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弱勢關懷教育、閱讀教育、本土
   教育、原住民族教育、藝術教育、環境生態教育、高齡教育等。
 (二)提升教育基金會競爭力及永續經營之各項議題,例如人才培訓、組
   織增能、聯繫會報、交流聯誼、網路建置、基金會年會、成果展示
   會、博覽會等。 

六、申請、辦理及審查方式: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
  1、申請方式: 
   (1)由本部公告之重要政策議題,並受理教育基金會提出組長計畫
     ,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公告學習圈議題名稱及組長,並受理申
     請組員計畫。 
   (2)各學習圈之組員數應達十個以上之團體,本部始受理該學習圈
     議題之補助申請。 
   (3)為擴大教育公益議題之參與及連結,組長得研提與組員之策略
     聯盟及扶植計畫,並得主動邀請不需申請經費補助之團體加入
     組員計畫。
  2、申請時間及審查方式: 
   (1)申請時間:依公告時間將申請計畫書函報本部。 
   (2)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組織代表,組成審
     查小組進行審查。 
   (3)審查小組之組成,在資歷相當的情形下,應優先遴聘性別少數
     者擔任,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協力方案:由教育基金會提出教育基金會資源整合、人才培訓、終
   身學習圈整體規劃及教育基金會年會等計畫,不定期報本部審查通
   過後,予以補助。 
 (三)提出組長計畫之申請單位應為近三年之年度資料報核及財務查核無
   重大缺失,會務運作正常之教育基金會。

七、補助原則: 
 (一)終身學習圈方案,每一申請單位以補助三個計畫為上限。 
 (二)本要點採部分補助,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項目總金額之
   百分之五十。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部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各項提案計畫如屬申請單位定期舉辦之年度計畫,或與計畫議題無
   直接關聯之活動,原則不予補助。 

八、經費編列、請撥及結報:
 (一)經費編列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核實
   編列。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本部其他計畫補助經費;同一計畫向其他機
   關重複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內詳列向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經費請撥、支用、流用、勻支、規模變更、核結、計畫產生收入及
   結餘款繳回、計畫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除本要點已有規定者
   外,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九、補助成效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確實依提報之計畫執行並遵守本要點之規定。本部
   得派員實地考核,考核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計畫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依計畫內容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經費項目執行,或未依
   規定時限辦理計畫核結者,本部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之全部或
   一部;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之目標及規範,專款專用。實施計畫有延期、
   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之。
 (二)各活動之策劃應儘量結合在地組織,並運用相關之社會資源,例如
   民間企業、非營利組織、行政機關、社教機構、各級學校、家庭教
   育中心、藝文團體及報章雜誌媒體等。
 (三)受補助單位為各提案計畫之主辦單位,本部得列為指導單位。
 (四)受補助單位應參與教育基金會年會與相關成果展示及協力方案所規
   劃之各類活動。
 (五)依本要點補助產生之講義、教材、軟體或相關成果資料等著作,本
   部得要求於公布、印製或出版前送本部審查,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上開完成之著作,其著作權人應授權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
   ,得無償不限時間以各種方式利用該著作,及提供各級學校師生教
   學與學習之用,並使著作權人承諾對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不
   行使著作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本部授權受
   補助單位代理本部與該第三人簽訂前述著作利用方式及內容之相關
   契約。
 (六)申請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
   務人員,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且有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應填具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
   露表(事前揭露),併同申請文件送本部辦理,違反者依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教育部政風處
   網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