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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培訓具特殊專長需要協助學生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五)字第1144100962A號 令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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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發掘及培訓具有特殊專長
    或各領域中具有優異潛能之需要協助學生,協助其在不利因素下,開
    發其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創造生命價值及激發各項潛能,繼續奮發
    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需要協助學生,指各級各類學校之下列學生:
(一)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家庭學生。
(三)特殊境遇家庭、遭遇困境家庭或清寒家庭學生(應檢具村里長證明
      或學校師長家庭訪問紀錄)。
    前項各類學生,不包括就讀於研究所、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
    專校及空中商專者。

三、經學校(以下稱申請單位)認定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應培訓之學
    要協助學生,申請單位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四、本要點所定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以最近三年內,於校外得獎、公開
    表演展示或具其他特殊優異事蹟表現,並應具有攝影或錄影音紀錄、
    邀請函、海報等相關文件或其他資料足資證明者。

五、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培訓、訓練類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新臺幣(以下同)
      五十萬元為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五萬元為限。
      補助項目包括教練或教授鐘點費、外聘專家學者出席費、臨時酬勞、
      場地租借費、保險費、膳費、住宿費、交通費、設施設備、各項訓
      練器材(雜項設備、資訊設備、器材維修維護費等)、材料費及雜
      費。
(二)出國參加國際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五十萬元為
      限;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
      包括交通費、膳費、住宿費、保險費及雜費。
(三)國內參加比賽費用:以團隊申請補助者,每團隊以二十萬元為限;
      以個人為申請補助對象者,每人每案以二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
      住宿費、交通費、膳費、保險費及雜費。
(四)辦理成果發表會:每一場次以五萬元為限。補助項目包括出席費、
      交通費、場地費、場地佈置費、器材租借費、膳費、印刷費、郵電
      費及雜費。
  除前項補助項目外,如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審查核准者,每案以五十萬
    元為限。

六、補助原則:
(一)每申請案,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特殊專長比賽,依各類比賽項目,
      每校各類比賽團隊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個人特殊專長培訓,每一
      需要協助學生,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申請單位以比賽或培訓,已接受相關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要
      點申請補助;申請單位申請時未敘明,經本部事後查明並撤銷補助
      者,補助款應全數繳回。
(三)本部為審查具有特殊專長或優異潛能需要協助學生資格時,得邀請
      各專業機構或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七、申請單位應於下列期間內,申請補助:
(一)全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者,
      應依年度計畫,於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半年度執行之案件,執行期為上半年度者(一月至六月)者,以於
      前一年度十月十日前提出,執行期為下半年度者(七月至十一月)
      者,以於當年度四月十日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三)前二款以外之急迫性案件,得隨時提出申請。

八、申請程序:
(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綜合中學: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後,
      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二)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大專校院:逕向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提出申
      請。

九、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包括計畫負責人、緣起、目的、期程、執行方式、執行內
      容、經費明細、預期效益等。
(三)經費概算表。
(四)專業指導人員名冊。
(五)學生在學證明書及身分清冊。
(六)第四點所定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學生特殊專長證明文
      件、政府機關指定出國比賽之公文影本、學生當選國手證明。

十、申請案件由本部指定之承辦學校辦理初審,通過初審者,再由本部聘
    請學產基金管理會委員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辦理複審;
    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單位。

十一、經費請撥、執行與核銷:
 (一)經費之編列,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
        辦理。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三)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教育部及所
        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等
        相關規定辦理。
 (四)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培訓計畫確實執行,不得自行變更。
        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培訓計畫變更,於執行前報
        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應於計畫結束二個月內,依核撥結報要點規定,檢附本部補助經
        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一份,備文報本部辦理經費核結。
 (六)受補助之學校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有餘款者,應依規定結算繳回。

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之申請單位計畫已執行完成並辦理核銷,應填報經費收
        支結算表,如有賸餘經費或其他收入,應隨同繳回,由本部據以
        建檔結案。
 (二)本部得隨時抽查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三)申請單位未依計畫期限辦理、計畫執行不實、未提成果報告、成
        果績效不彰或未於期限內辦理經費核結者,應繳回補助款,並列
        為審查補助計畫之參據。
 (四)辦理成效績優者,由本部函請申請單位依權責敘獎或依有關規定
        辦理表揚。

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其性質及情節輕重
        ,予以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必要時並
        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1、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者。
     2、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
 (二)受補助申請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檢察機關
        偵辦。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學產基金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用罄即截
      止受理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