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改善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宿舍生活環
境,減輕學校財務負擔,特辦理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及發行乙類公債利
息補助。
二、補助對象: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但私立專科
以上學校限補助興建學生宿舍貸款利息。
三、申請資格:非屬本部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公告之專案輔導學校。
四、申請作業:全年度皆得提出申請;學校應依相關格式填具補助申請書
及擬訂計畫書(各一式十份),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補助申請書:
1、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由董事會及學校共同簽署;國立專科以上
學校應由學校簽署。
2、應檢附資料:
(1)學生宿舍各樓層平面圖、土地所有權狀或承租公有、公營
事業土地之契約文件影本、建造執照及經費來源說明。
(2)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應檢附行政院或本部同意興建學生宿
舍之核定函。
(3)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應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上一年度財務
查核報告書及前二年每年之現金收支概況表。
(二)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利息補助貸款或發行乙類公債額度。
2、興建後增加床位數、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營造規劃。
3、實際學生總人數與學生註冊率及推估情形說明。
4、實際學生宿舍需求與供給及推估情形說明。
5、學校可用資金。
6、學校貸款或發行乙類公債金額。
7、興建學生宿舍財務規劃以及貸款或發行乙類公債償還計畫。
8、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三)以貸款籌措學校宿舍興建經費者,經本部核准後,由學校選洽銀
行申貸,並於辦妥簽約手續後,檢同契約副本報本部備查。
(四)以發行乙類公債籌措學校宿舍興建經費者,經本部核准,由學校
依財政部發行非營利特種基金乙類公債作業要點辦理後,檢同主
管機關核准文件及發行公債影本報本部備查。
五、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輔導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依學校所提補助申請書及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
學校列席報告,擇優予以核定補助案件、補助期限及補助額度。
(二)審查重點:
1、學校財務、招生與學生宿舍供給及需求情形。
2、學校投入學生宿舍建築經費及貸款償還計畫規劃。
3、提升學生宿舍基本設施及公共空間,融入學習、同儕交流及創
意機能,營造學生宿舍成為年輕世代學生學習空間規劃。
4、提供一年級新生入住規劃。
5、學校規劃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六、補助原則:
(一)學校經本部核定同意補助貸款利息後,其籌措之經費應按原興建
學生宿舍用途使用,不得變更,並應於當學年度向銀行起貸或向
財政部申請發行乙類公債;逾期未申辦者,視為放棄,不得申請
展延。
(二)學校申辦貸款,銀行應以一般貸款利率計息,補助利息之年期,
以學校申請利息補助之貸款契約為準。本部貸款及發行乙類公債
利息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十年。學校向銀行起貸當年為第一年,貸
款本金最遲自第五年起每年分二期(三月、十月)攤還;學校貸
款之本金及發行之乙類公債,應於三十年內還清。
(三)補助額度:學校申請補助提案經審查輔導小組審查核定,本部最
高補助貸款及發行乙類公債金額新臺幣一億元之全額利息;其餘
貸款及發行乙類公債金額之利息,由學校全額負擔。但經審查輔
導小組審查認定有提高補助額度必要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校舍改為學生宿舍者,本部最高補助百分之百貸款及發行乙類
公債金額之全額利息。
2、新建學生宿舍者,本部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貸款及發行乙類公
債金額之全額利息。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一)獲核定補助案件,其經費分二期請款,第一期於六月一日至六月
三十日前報本部請款,第二期於十二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報本部請款。
(二)報本部請款時,應依相關格式檢附下列文件:
1、經費請撥申請書(一式五份)。
2、請款領據一份。
3、補助利息明細表。
4、償還銀行貸款利息之收據影本或支付發行乙類公債利息之相關
匯款證明文件。
5、本部核定補助函。
6、成果報告書(一式五份):未完工者,內容應包括工程進度;
完工者,內容應包括該學生宿舍住宿率。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繳一部或全部補
助經費:
1、經本部核定同意補助利息,未經核定自行變更籌措之經費使用
用途。
2、未能取得使用執照。
(二)本部得於補助貸款利息之學生宿舍完工使用後,不定期前往各校
實地訪視,以評估補助利息之成效。
(三)受補助學校應依核定內容及相關經費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如有延期、變更或調整經費,應於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執行之。
(四)受補助學校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相同之補助
。補助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將不予核結且將追繳一
部或全部補助款。
(五)學校申請資料應據實填報,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學校有填報不
實、不符規定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所列支之費用除不予結報
且追繳外,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酌予刪減、停撥次期之經費補
助或終止補助。
(六)受補助學校應同意接受相關教育單位觀摩及參訪。
九、本要點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前已核定之申請案,尚在繳納貸
款期間者,學校得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申請,並自本部核定同意補助
後第一個繳息日起之利息補助,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