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為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依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累積賸餘款,特訂定本原則。
二、
學校應依據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決算財務報表資料,計算累積賸餘款。
三、
學校累積賸餘款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截至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之累積賸餘款(以下簡稱基期累積賸餘款):
1、依學校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平衡表決算數,以資產項目之決算數扣除負債項目之決算數。
2、前目所稱資產項目,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款項、特種基金扣除設校基金部分及存出保證金。
3、第一目所稱負債項目,包括短期銀行借款、應付款項、預收款項、代收款項、其他借款、長期銀行借款、長期應付款項及存入保證金。
(二) 八十九學年度以後各學年度之累積賸餘款:以基期累積賸餘款,加計八十九學年度至各學年度現金收支概況表之本期現金餘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