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產官學研各領域,利用資源辦
理符合本部政策及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質之資訊教育活動,特訂定
本要點。
二、補(捐)助目的:
(一)提升教師、學生及家長資訊素養。
(二)提升資訊教育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三)提升資訊教育內涵應用及宣導相關政策。
(四)整合並推廣數位教學資源應用。
三、補(捐)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
(三)政府機關。
(四)教育部所屬機構及其他公立社會教育機構。
(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六)依法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四、補(捐)助範圍:
(一)以第二點所定補(捐)助目的為主題或範圍等相關活動及專案計
畫。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用以補(捐)助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充實教學設備,更新學校電腦教室資訊設備,改善資訊教學環境
,逐步達成長久性之維運機制。
(三)補(捐)助學校之經費,以提供校内教師教學及學生使用為主。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全年度皆得申請。
(二)申請程序:於活動辦理前檢具公文,連同申請表(附件一)及補
(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均應檢附電子檔案),向本部提
出申請。
(三)審查期限:文到三十日內審查完成。必要時,並得延長。
(四)審查作業:
1、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2、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考量計畫屬性,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二
人至五人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但新臺幣十五萬元以
下之申請計畫得由本部自行審查。
3、各申請計畫由本部或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有修正後複審必
要者,由申請單位修正後,提交原審查委員進行書面複審,或
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開複審會議,通知申請
單位列席說明。
4、審查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過(如附
件二),經審查完峻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
核後,函知申請單位。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補(捐)助對象除直轄市、縣(市)政府外,得視需要全額補助。
(二)補(捐)助額度視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三)本(捐)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
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並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財力級
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本部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
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二、八十四、八十六、八十八
、九十為原則。
(四)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捐)助經費核定函後,依本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並依核定之計
畫書執行;其計畫因故有變更必要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餘
應報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屬各計畫二級用途別項目間相互勻支
,得循執行單位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
(五)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項計畫得依業務需求編列相關人事費、業務費、行政管理費及
設備費。
七、補(捐)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捐)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規定提供各階段工
作進度及成果等資料,並視本部需求,相關成果、資料等或參與
相關會議,以利本部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或
相關會議,檢視計畫執行成效,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之建議事
項研擬檢討改善措施,並於規定時間內改進。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將教育部補(
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書(附件三)報本部備查,並
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三)本部視補(捐)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捐)助之
評核依據。未依規定辦理者,除追繳回補(捐)助款外,嗣後不
予補(捐)助。
八、其他事項:
(一)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並
於決標後,報本部備查。
(二)本要點補(捐)助之計畫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除經認定歸
屬本部所有者外,歸屬受補(捐)助單位所有。但受補(捐)助
單位對於研發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應同意無償授權(如採創用
CC)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重製、改
作與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所指定之人不行使著作
人格權。各該著作如有第三人完成之部分者,受補(捐)助單位
應與第三人簽訂授權本部利用著作之相關契約。其他著作授權、
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及權益分配等相關事宜,由受補(捐)助單
位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三)計畫之研發成果不得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權利。如有涉
及使用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任何權利之侵害時,悉由受補(捐)
助單位及執行人員自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