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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教育部籌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院授研綜字第10222602142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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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行政院鑑於新機關組織改造各項籌備工作業已完成階段性任務,爰函知旨揭設置要點自102年3月7日停止適用。
 

一、    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教育部組織改造各項籌備工作,特設教育部籌備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為依據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所定政策方向及內容,推動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完成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員額配置(移撥)及權益保障、法制作業、預決算處理、財產接管及辦公廳舍調配、資訊改造、檔案移交等相關配套籌備及核議工作。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原教育部部長擔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原教育部次長、本院體育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青年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處理本小組事務,由原教育部主任秘書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原教育部參事兼任;相關幕僚作業由原教育部擔任。

五、    本小組下設組織調整及綜合規劃、員額及權益保障、法制、預決算、財產、資訊及檔案等配套工作分組,並視需要設新單位、所屬機關(構)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組組長,負責推動各項改造籌備工作。

六、    各工作分組組長應指定專人擔任聯絡人,並應邀請相關機關(構)指派專人為分組成員。

七、    本小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各工作分組得依需要不定期召開分組會議,由工作分組組長召集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涉及之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工作分組參與;會議結論應副知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相關工作分組。

八、    本小組及工作分組運作所需經費,由相關機關(構)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