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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防災校園建置及實驗專案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040159294B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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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與本部防災教育白皮書,及本部防災校園網絡建置與實驗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目的:

         將歷年防災教育相關研發成果,予以落實於中小學並導入常態運作,以逐步提升校園師生之防災知識、態度及技能,並藉由防災教育向下扎根之能量,強化中小學災害防救之功能,進而增強社會抗災能力,以達到全面性防災教育持續發展之目標。

三、補助對象:

         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四、計畫申請原則:

         為建置防災校園示範學校,計畫申請應包括下列具體執行項目:

() 建立在地化防災教學模組:結合校內相關領域之教師,共同建立具在地化災害特性之教學模組,並使之與生活防災觀念及技能密切結合,且可融入各科領域中(例如: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社會領域及綜合領域)之防災教育教案(紙本或數位資料,均應包括教師手冊及學習單),並針對所完成之教案進行試教,進而提出未來供其他教師應用之教學模組。

() 研訂學校災害防救計畫:結合校內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共同研擬符合學校現狀之學校災害防救計畫,計畫內容可包括地震、颱洪(視區域災害特性撰寫)、坡地(視區域災害特性撰寫)及人為等災害類別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階段之內涵,並瞭解學校周圍環境與校園災害潛勢,建立有系統之校園災害防救組織及繪製校園防災地圖等推動工作。

() 實地避難訓練:針對在地化災害特性編撰演練腳本,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全校動員之地震災害實員演練,如該校有其他災害潛勢威脅(例如:坡地、颱洪等),可考量再辦理相關災害之避難演練。

() 防災教育宣導活動:以發揮校園環境特色或結合社區組織,營造有助於防災教育推動之宣導項目為原則,包括動態(例如:防災地圖著色比賽、防災小學堂)或靜態(例如:逃難百寶袋、逃生用品展示)之校園防災宣導活動,或創意競賽活動(例如:防災小達人、防災運動會)等。

五、補助原則:

() 經費額度:每校以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資本門至多百分之三十)。但於前一年執行防災科技教育深耕實驗研發專案績效優良,或該校具多項災害潛勢威脅者,將視狀況酌予增加補助經費額度,每校補助上限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補助案件數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及申請狀況調整核定,並得增加數校備取。

() 經費編列原則:

1、 計畫得編列經常門與資本門經費,經常門經費之補助得包括業務費及雜支項目,資本門經費補助計畫必要之設備費;其補助經費編列及支用基準,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及各地方政府規定辦理。

2、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3、 本案採部分補助,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次級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 計畫執行期限:計畫執行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但有特殊原因無法如期完成者,應備函說明原因並敘明預計完成之日期,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期。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 申請期間:自本部每年公告日起一個月內,由學校逕向本部提出申請。

() 申請文件:

1、 依公告之補助項目及申請計畫書格式,提出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一式七份(併附電子檔一份);其計畫書格式及相關內容於當年度另行公告。

2、 計畫書之執行內容應符合本部防災校園建置之規定項目,並配合在地化災害類別或校園災害潛勢狀況。

3、 計畫應於收件截止日前,以郵寄申請,並以郵戳為憑,逾期、內容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本部不予受理。

() 審查方式:經初步審查計畫書資格符合者,由本部籌組審查小組進行審議。

() 審查原則:

1、 基本評選原則:

() 計畫內容及可行性:包括計畫構想內容是否具體詳實、工作範疇及預期成果是否合理明確、執行方法及步驟之可行性等。學校得優先考量在地化災害類別作為主題式發展(例如:地震、坡地、颱洪與人為災害等),亦得選擇多種災害類別並敘明理由,以符合地區災害特色之計畫為原則,並以發展系統化教學與示範項目為重點。直轄市、縣(市)相關災害潛勢資料得參考「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 計畫人力及運作方式:包括計畫主持人之領導與協調能力、工作團隊之作業人力是否充足、計畫執行相關工作是否均已納入考量並妥善分工,及運作方式是否具充分之協調與整合機能等。

() 專業領域作業能力或與其他單位組織之互動:包括執行計畫所需各專業領域人員是否齊備、工作團隊於專業領域之研究能力及實務經驗是否良好,或與其他單位組織互動及協調整合等。

() 經費編列合理性:經費編列是否務實合理。執行單位可配合提供之資源(例如:空間、人力、設備與經費等)。

2、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酌予加分:

() 校園具多項災害潛勢威脅,或曾受天然災害而造成損害(需提出證明)。

() 計畫納入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學校行事曆,視為學校正規校務之一部分,或其他為防災教育持續推動落實做整體性之規劃。

() 針對補助項目,學校提出配合之教案、教學課程或相關工作明確具體可行,且成果及教學目標結合性高或計畫完整性高。

() 防災相關議題已有初步推動成效。

() 學校與地方、社區互動性高。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 各校及各地方政府應於收到計畫核定公文後,於規定時間內備文及領據辦理領款手續,並於核定經費時,列出各校之補助金額,以校為單位個別請款(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統一請款)。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與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

() 期末成果之審查,由本部組成專案小組於期末進行考核,必要時得至學校實地查訪。

() 計畫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執行完畢,並於計畫執行屆滿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結案,受補助學校應提出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併附電子檔一份)及檢附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部備查;其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為計畫未完成,本部得要求受補助學校繳回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

() 各計畫推動成效,得作為將來補助經費增減、是否續予補助之參考及相關計畫審議補助之參據。計畫表現優異之防災校園示範學校及計畫執行人員(含地方政府業務承辦人),予以表揚及頒發獎狀或獎牌,相關獎勵方式另行公告之。

九、其他事項:

() 計畫執行期間及最終成果應登載於本部指定單位建置之防災教育數位學習網,其著作財產權除經約定為本部所有者外,均為受補助單位所有,並依著作權法、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本部得與著作人簽訂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於期末審查時繳交,契約書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 受補助之計畫,得列為本部防災教育長期追蹤資料庫研究對象,各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部相關研究活動。

() 本部得委請專案輔導團協助學校解決教學與研究活動之技術問題,並辦理相關說明活動。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委辦團隊進行相關之輔導紀錄工作。

() 計畫經核定補助之執行單位應協助並參與本部辦理之年度防災校園網絡建置與實驗計畫成果研討會,及防災教育相關成果研討會。

() 受補助學校其他應配合措施

1、 配合補助項目,落實防災教育於課程、活動或校園生活中,結合教學社區舉辦防災教育活動,評估實施後之成效,據以撰寫期中、期末報告(含照片),本部得擇優刊登於本部電子報。

2、 至本部指定網站填報相關資料及以本部指定格式繳交教案及應配合事項。

3、 成立該校防災校園推動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組成成員包括總務主任、教務(訓導)主任、教師及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