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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員生消費合作社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8067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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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高級中等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組織及經營,以服務教職員工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部主管之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員生消費合作社(以下簡稱員生社):指學校教職員工生依合作社法設立之法人組織。

三、學校得視需要設員生社,提供教職員工生基本服務及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並以社員共同經營方式為之。

    員生社得經營下列業務,並得分部經營:

(供銷:經營食品、飲料、學生用品、日用品及辦公用品等之供銷業務。

(生產:經營園藝、飼養、手工藝等生產業務。

(公用:經營餐廳、理髮、洗衣等業務。

(代辦:學校委託有關學生制服與運動服、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實驗(習)器(工)具之代辦業務。

    前項第四款業務,應由學校與員生社訂定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有下列情形或資格之一者,得為員生社社員:

(有行為能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經輔助人書面同意。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員生社章程規定,申請為員生社準社員:

(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不具章程規定社員資格之有行為能力人。

    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外,其權利、義務與社員同。

五、員生社應依合作社法、合作社法施行細則、合作社組織編制及人事管理準則及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規定運作,其經營並應受學校指導監督。

    學校校長不得擔任員生社理事。

    員生社各項法定會議,校長及家長會代表得列席指導;其會議紀錄經校長閱後,報直轄市、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六、員生社因業務之必要,得設事務員及技術員,由理事會任免,並報學校備查。

    員生社之經理、文書、會計、出納人員,以學校教職員工兼任為原則,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必要時,得聘任專職人員。

七、員生社理事會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及監事會主席或監事駐社監查期間,員生社得酌給辦公費或津貼。

    員生社理事、監事出席理事會、監事會或社務會,員生社得酌給出席費。但已支領前項辦公費或津貼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

    前項之辦公費或津貼支給,參酌學校組長兼職加給辦理,不得高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定兼職費之上限。

    員生社依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規定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基準,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直轄市、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

八、員生社聘任專職人員之薪給、考核、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教育訓練、保險、退休(職)、離職、資遣、撫卹及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應訂定人事管理規定,經理事會提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直轄市、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備查;其人事管理規定,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九、員生社結餘,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及員生社章程規定提撥後之餘額,按社員、準社員交易額比例分配,或依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學校應督促員生社公告結餘之提撥、分配金額及其相關事項。

十、學校得依其規模及員生人數,配置適宜員生社之業務處所;其貨品陳列,應注意整齊美觀,發揮教育意義。

十一、員生社應鼓勵學生參與員生社各項工作。

十二、學校為加強實施合作教育,每學期得於學校行事曆中訂定合作教育週,利用各種課程啟發學生互助合作精神,並配合舉行各種合作教育活動,使學生體驗合作效用。

     員生社得視業務收支情形編列預算,配合學校辦理各項全校性合作教育活動。

十三、員生社得配合學校,加強生活、消費、環境保護等教育,對交易時之禮儀、秩序等,予以示範及指導。

十四、員生社經銷之物品項目,應經社務會議開會通過後,辦理進貨並接受學校監督;其售價為進貨價格加上必要管銷費用,並不得高於當地區之零售市價。

     員生社經營第三點第二項第四款代辦業務,得由學校參酌實際狀況,於代辦契約中明定代辦手續費之百分比。學生制服及運動服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八;膳食(團膳、團體餐盒)及實驗(習)器(工)具之代辦手續費,不得高於進貨價格百分之五。

     委託代辦業務之會計應獨立;其所得之結餘,於依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撥後之餘額,以運用於學校之設施與設備改善、提供學生獎助學金或清寒學生各項補助及其他用途為原則。

十五、員生社販售之物品,應向與營業項目相符,並領有工廠登記、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其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機構、法人採購,並取得合法進貨憑證;其採購合約期限,以該屆理事任期為限。

十六、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接受衛生主管機關依法之督導及抽驗。

(符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及校園食品相關規定,接受本部之督導。

(進貨前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並得視情況需要,不定期抽查其製造場所及過程。

(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明定食品不合規定時,員生社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廠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員生社之組織經營及其業務,得列入本部視導範圍。

十八、員生社經直轄市、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依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考核結果為優等、甲等或乙等者,其有關人員,由學校或本部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優等(九十分以上):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記功一次;文書、會計、出納及其他有關人員,嘉獎二次。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嘉獎二次;文書、會計、出納及其他有關人員,嘉獎一次。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校長、理、監事主席、經理、文書、會計、出納及其他有關人員,嘉獎一次。

     員生社經考核結果為丙等或丁等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合作社主管機關依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進行輔導改善或由員生社自行辦理解散。

     為促進員生社之健全發展,直轄市、縣(市)合作社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代表組成專案輔導小組,輔導員生社改善,並辦理合作社法規研習及合作教育推廣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