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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國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3項、第5項及本部99年9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145478C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各相關機關應確實清查是類人員並通知相關人員於本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天數之補充兵證書及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臺人(三)字第1000034914C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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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4年4月7日以前轉任或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且具89年2月2日以後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年資,尚未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3項、第5項及本部99年9月28日臺人(三)字第0990145478C號令釋規定,補繳其服補充兵役軍事訓練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各相關機關應確實清查是類人員並通知相關人員於本令釋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檢具載明曾受軍事訓練天數之補充兵證書及折合役期天數之大專集訓證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