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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100076570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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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學校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培養學生愛
  鄉愛國情操,凝聚全民國防共識,特依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
  容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實施方式:
  (一)落實課程教學:
     1、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
       修學校(以下簡稱大專校院):依學校需求及特色,規劃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採必修、選修方式辦理,課程內容參
       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劃。
     2、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
       修學校(以下簡稱高級中等學校):必修課程依全民國防
       教育課程綱要內容辦理,並依需求開設多元選修課程。
     3、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結合各
       學習領域核心素養具體內涵,將本部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
       教育補充教材適當融入領域教學。
  (二)辦理多元輔教活動:
     1、各級學校應利用集會時機唱國歌(國旗歌),並視場地舉
       行升旗典禮,以加強學生對國家(國旗)之尊敬與認同。
     2、各級學校應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多元輔教活動,例如教案徵
       選、徵文、書法、海報(漫畫)、辯論、舞蹈、愛國歌曲
       比賽、讀書會、實(漆)彈射擊、戰鬥體驗營、國軍營區
       參訪等,以引發學生學習動機。
     3、各級學校應配合災害防救暨全民防衛動員(民安)演習及
       軍民聯合防空(萬安)演習,實施實作演練,以強化災防
       整備。
     4、各級學校應實施校園災害防救實作演練,每學年至少二次
       ,以培養防災自救能力。
     5、上述實作演練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結合青年服勤動員及
       防護團訓練執行。
     6、各級學校得依特性設立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社團,以協助推
       廣全民國防教育。
  (三)擴大教育宣導:
     1、各級學校應結合國家慶典、民俗節日及校際活動,宣導全
       民國防教育,以強化學生愛鄉愛國信念。
     2、各級學校應強化多元媒體通路及網路資訊宣導全民國防教
       育;並於辦理相關活動時運用多元媒體報導,以擴大辦理
       成效。

三、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在職訓練: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每年應參加全民國防教
     育相關研習或學術研討等活動至少一場次,以提升教學、研究
     能量。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應運用專業研討活動時機,實施
     全民國防教育教學研討或經驗分享,以強化教學能量。
  (三)國民中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之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研習或活動,以充實新知、強化教學。
  (四)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得妥善運用全民國防教育學科中心
     各項資源,以豐富授課內容。

四、經費預算:
  (一)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列
     經費,辦理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增能研習或其他相關活動。
  (二)各級學校辦理全民國防教育相關多元輔教課程及活動,得依本
     部補助辦理全民國防精神動員教育活動實施要點,或各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之相關規定申請補助經費。

五、計畫執行及考核:
  (一)各級學校應依本計畫落實推動全民國防教育。
  (二)本部各地區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應針對轄屬
     大專校院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成效進行書面抽訪,並製作紀錄備
     查。
  (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每學年度應針對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成效實施書面抽訪,並對推動成效不佳之學
     校每二年至四年進行視導;對推動成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予以
     獎勵。
  (四)本部每學年度應針對各級學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動全
     民國防教育成效進行抽訪,並列入年度績效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