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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獎勵高級中等學校人文社會與藝術領域競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中(一)字第1000076424C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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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發高中職學生對人文社會與藝術領域之學習興趣與潛能、提供高中職學生對人文社會與藝術領域互相觀摩學習之機會、及選拔在人文社會與藝術領域有成就之高中職學生予以鼓勵並培訓代表參加國際賽事,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 指導老師。

( 參賽高級中等學校。

三、 適用範疇:本要點所稱競賽,指經本部核可之語文、社會、藝術領域競賽,其規劃嚴謹並具初賽、複賽、決賽階段,且參賽者所屬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應占全國直轄市、縣(市)半數以上。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 各校(單位)於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規定申請書格式,提出競賽實施計畫書,送本部審查:

1、 封頁:○○競賽實施計畫申請案。

2、 內頁:內容項目如下:

()  競賽宗旨。

( 參賽對象。

( 辦理單位。

( 競賽內容(包括項目、方式、日期等)。

( 評審方式(包括委員組成、評審標準等)。

( 獎勵辦法(包括獎項、名額)。

( 經費預算。

( 其他。

( 審查作業:

1、 審查方式:由本部於申請案受理截止日期後,籌組人文社會與藝術領域競賽審核會審查,依其審核結果決定擔任競賽主辦單位或指導單位。

2、 審查重點:

( 歷年競賽辦理之實際狀況。

( 整體競賽計畫之可行性。

( 預期成效及具體目標。

( 經費及人力之合理性。

五、獎勵方式:

()  初賽:優勝者由學校自行給獎。

( 複賽:優勝者由承辦單位發給參賽證明或給獎。

( 決賽:

1、 優勝者由主辦單位發給獎狀及相關獎勵。

2、 優勝者由承辦單位推薦參加相關之國際競賽研習營培訓。

3、 獲得前三等獎學生之指導教師由主辦單位發給獎狀,並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