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
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
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對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儲金管理會)執行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以下簡稱
退撫儲金)業務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透過績效考評作業,評核儲金管理會績效並提昇管理效能,落實儲
金管理會年度計畫以發揮下列二項效能:
(一)財務效能:指儲金管理會執行退撫儲金運用計畫及預算,具有增進
收益或撙節支出之重大效益。
(二)行政效能:指儲金管理會落實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提高行
政效率,或創建革新性行政措施,具有重大管理績效。
三、 退撫儲金績效管理採目標管理方式,其績效目標分為標準績效目標及自
訂績效目標二種:
(一) 標準績效目標:由績效評核小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之
儲金管理會掌理事項及本部政策要求,設定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
衡量指標,占績效目標百分之七十五。
(二) 自訂績效目標:由儲金管理會依其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設
定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占績效目標百分之二十五。
四、前點第一款所定績效評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主任委員為當然委
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會委員互選組成,且績效評核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職掌如下:
(一)設定標準績效目標,並研訂績效衡量指標。
(二)審核儲金管理會所自訂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
(三)依儲金管理會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複評儲金
管理會年度績效。
前項績效評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五、儲金管理會績效之評核結果,作為該會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參據
,其規定如下:
(一)績效點數九十分以上,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二)績效點數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為百分之八十。
(三)績效點數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為百分之七十五。
(四)績效點數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為百分之七十。
(五)績效點數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五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為百分之六十五。
(六)績效點數六十五分以上,未達七十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為百分之六十。
(七)績效點數六十分以上,未達六十五分,當年度得考列甲等人數比率
為百分之五十五。
(八)績效點數未達六十分,當年度不得考列甲等。
六、儲金管理會績效評核之考評程序及辦理時程如下:
(一)目標設定: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原則設定
目標,並填具績效目標評分表(格式如附表一):
1、標準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依本要點規定,並定期檢討績效評估。
2、自訂績效目標之設定,應以保障教職員退撫權益為目標,落實
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作業程序與退休、撫卹、離職及資
遣審定事宜,穩健提高退撫儲金之運用收益,追求最大之經濟
利益及福祉。
3、主管機關交辦之重要事項或儲金管理會內之重點業務,具有代
表性,得依客觀方式加以具體評估者,應列入目標管理項目。
4、執行進度應以前一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完成為原則,
非於該期間完成者,應敘明完成期限及完成之目標值。
(二)目標核定:本部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下列規定核定目標。
但遇本會委員聘期屆滿重新聘(派)任時,其核定期限延至每年四
月三十日前:
1、標準績效部分,依本要點規定。
2、自訂績效部分,由儲金管理會依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
績效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項目,先經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核准
,並經本會初審通過後,提績效評核小組審議,並簽陳本部部
長核定後函知儲金管理會。
(三)目標變更:儲金管理會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規定變更目
標,並提出績效目標評分修正對照表(格式如附表二):
1、儲金管理會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項目設定後,因立法院
預算審查刪除該項計畫,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同意後得以新興
計畫取代。
2、儲金管理會年度業務計畫(工作計畫)項目設定後,於年中有
再修正或刪除者,應敘明理由簽陳儲金管理會董事長核准後,
送本會彙整。
(四)績效考評:
1、自評:儲金管理會填寫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格式如附表三
),並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送本會彙整;其成績評定方式應依
年度績效目標評核之分數加總計算。
2、複評:本會彙整儲金管理會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後,應於每
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送績效評核小組評核。本會依儲金管理
會之年度績效評核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說明,依績效衡量指標
由各委員評定分數作為複評分數。
3、複評結果經本部核定後,作為儲金管理會績效考評總成績。
七、 本要點應經本會召開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