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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著作授權利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286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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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授權外界利用本院享有著作
  財產權或得合法授權他人利用之各類著作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教育研究推廣,本院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依著作權法第三
  章第四節第四款有關著作財產權之限制者外,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
  附件一)向本院提出申請,經本院同意並簽訂「國家教育研究院著作
  授權利用合約書」(附件二)或「國家教育研究院數位出版品授權合
  約書」(附件三)後,始得利用之;提出之申請書不符規定或未依本
  院通知補充相關文件說明者,不予受理。
  著作屬於本院得合法授權他人利用者,亦同。

三、申請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得不予授權:
 (一)申請之利用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申請之利用行為涉及爭議性議題影響行政中立者。
 (三)申請之利用行為涉及不當改作致損害本院或原著作人名譽之虞者。

四、著作之利用屬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五、申請本院語文著作授權,應支付使用報酬,計算標準以每字新臺幣(
  以下同)一元計,不足一千字者,以一千字計算。
  情形特殊者(如全書利用等),其使用報酬得另行決定之。

六、申請本院圖形著作、美術著作及照片、影像檔之攝影著作授權利用,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支付使用報酬如下:
 (一)廣告、海報、月曆、郵票、卡片,每張五千元。
 (二)雜誌封面、封底,每張四千元。
 (三)雜誌封裡,每張二千元。
 (四)報紙、雜誌內文,每張一千元。
 (五)電子出版品,每張一千元。
 (六)公開傳輸,每張一千元。
 (七)授權教科書,每張五百元,但用於封面或封底,每張一千元。
 (八)授權教科書以外之紙本出版品,每張一千元,用於封面、封底者每
   張二千元。
 (九)簡報,每張五百元。
  前項各款加製照片影像檔案費用,每張照片一百元,由申請人支付之
  。

七、申請本院漫畫著作授權利用,應支付使用報酬每頁一千元,如授權於
  教科書內頁使用每頁五百元。

八、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部分內容,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改作、編輯、散布:每分鐘一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
   鐘計。
 (二)公開上映: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二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
 (三)公開播送:於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視頻道等
   公開播送: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二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
 (四)公開傳輸:
  1、供用於節目者,每分鐘四千元整,不足一分鐘者以一分鐘計。
  2、供用於短片及廣告者,每十秒一千元整,不足十秒者以十秒計。
  每單元影片引用時間長度,達該單元片長之三分之二時,即視為全部
  引用。

九、申請將本院視聽著作之全部,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重製、改作、編輯、散布: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
   以三十分鐘計。
 (二)公開上映:於國內、外公開上映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
   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三)公開播送:於國內、外無線電視頻道、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衛星電
   視頻道等公開播送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
   十分鐘計。
 (四)公開傳輸:供用於公開傳輸者,每三十分鐘九萬元整,不足三十分
   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十、申請將本院著作之內容,進行數位化重製、編輯等加值流程後收錄於
  資料庫,並規劃成權利產品(或服務),以電子形式透過磁碟、光碟
  、單機、網際網路、無線網路或其他載體或傳輸方式授權用戶使用者
  ,本院將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另訂「數位出版品授權合約書」
  ,申請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如下:
 (一)民間廠商資料庫:依照該資料庫對終端用戶收取內容使用費之百分
   之三十計算;電子書平臺則按「合約標的」每次交易稅後營收之百
   分之五十計算,作為本院授權利用著作之權利金。
 (二)政府機構資料庫:
  1、其資料庫未向用戶收取內容權利金、使用費或類似費用者,本院
    免收權利金。
  2、其資料庫若向用戶收取權利金、使用費或類似費用者:依該資料
    庫對終端用戶收取內容使用費之百分之三十計算;電子書平臺則
    按「合約標的」每次交易稅後營收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作為本院
    授權利用著作之權利金。
  前項各款授權,經本院同意使用方式及內容並簽訂合約書後,限於授
  權期間及範圍之使用,且除終端用戶外,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之著作授權利用,其申請人應支付之使用報酬,
  從其規定。

十一、申請授權利用者,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提出相關證明並經本院
   同意,得免收或減收使用報酬:
  (一)得免收使用報酬:
   1、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構)或公私立學校,基於學術研究、教育
     推廣、公益目的、政令宣導或其他公務需求等非營利使用。
   2、與本院無償公益合作之廠商。
  (二)得減收使用報酬:
   申請人基於學術研究、教育推廣或公益目的使用,其利用雖涉及販
   售行為,但非以營利為目的或屬公益行銷者,得以五折優惠計價。
  (三)其他特殊情形費用,經本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二、依本要點授權利用之成果,應在適當處註明「國家教育研究院授權
   利用」字樣。
   申請人實際使用情形如與申請審核通過之內容不符,或其他有足生
   損害本院或原著作人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視為申請人違反授權規
   定,本院得立即終止授權,已繳交之使用報酬不予退還,申請人不
   得異議。
   因前項情事致本院或原著作權人受損害者,本院或原著作權人得依
   法規定追究其相關民事、刑事責任。未經本院同意擅自利用本院著
   作者,亦同。

十三、第五點至第九點之授權利用,經本院同意使用方式及內容並簽訂合
   約書後,自簽約之日起授權一年內完成出版,限一版次,不得再授
   權他人。惟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於授權期間內次數不限
   。授權利用於教科書、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
   輔助用品,授權期間自簽約之日起至該教科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屆
   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