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為節省館藏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依
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作為執行館藏淘汰之依據。
二、館藏淘汰的資料範圍,包括一般圖書、參考資料、期刊、視聽資料及電
子資料等。淘汰原則如下:
(一)一般圖書
1、內容不符合本院館藏發展方向之圖書資料。
2、缺頁、破損、不堪使用,且已無參考價值之圖書。
3、破損而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且於市面上可再購得
之圖書。
4、已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典藏,而該紙本形式已不具參
考及保留價值之圖書。
5、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之舊版圖書,但舊版圖書若仍具有學
術價值者,仍應予以保留。
6、超出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7、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
8、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圖書。
9、孤本圖書不得淘汰。
(二)參考資料
1、內容重複之參考書。
2、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型式可供取代之各期單本索引、摘要、書
目等。
3、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4、年鑑、統計年報及曆書保留5年。
(三)期刊
1、館藏卷期完整之多餘複本。
2、彙編本內容已涵蓋全卷之單本期刊。
3、非學術性或不具永久保存價值或不具流通價值之期刊。
4、由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期刊,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資料
者,則紙本得予以淘汰。
(四)視聽及電子資料
1、視聽資料之播放品質若已明顯出現瑕疵,嚴重影響讀者使用
時,則可予以淘汰。
2、舊版光碟片不堪使用者。
3、已有新型態媒體可取代。
4、館藏已有電子版永久使用權之期刊全文光碟。
5、政府機關或學校單位贈送,可經由網路使用全文之光碟。
三、館藏淘汰由各典藏單位負責執行,製作清冊,簽奉核准辦理報廢後,於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註記銷帳。
四、館藏如有罕用且無典藏價值、不再被使用等情形,得專案申請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