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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5 18: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淘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30009989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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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為節省館藏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依

  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作為執行館藏淘汰之依據。

二、館藏淘汰的資料範圍,包括一般圖書、參考資料、期刊、視聽資料及電

  子資料等。淘汰原則如下:

  (一)一般圖書

    1、內容不符合本院館藏發展方向之圖書資料。

    2、缺頁、破損、不堪使用,且已無參考價值之圖書。

    3、破損而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且於市面上可再購得

      之圖書。

    4、已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典藏,而該紙本形式已不具參

      考及保留價值之圖書。

    5、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之舊版圖書,但舊版圖書若仍具有學

      術價值者,仍應予以保留。

    6、超出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7、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

    8、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圖書。

    9、孤本圖書不得淘汰。

  (二)參考資料

    1、內容重複之參考書。

    2、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型式可供取代之各期單本索引、摘要、書

      目等。

    3、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4、年鑑、統計年報及曆書保留5年。

  (三)期刊

    1、館藏卷期完整之多餘複本。

    2、彙編本內容已涵蓋全卷之單本期刊。

    3、非學術性或不具永久保存價值或不具流通價值之期刊。

    4、由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期刊,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資料

      者,則紙本得予以淘汰。

  (四)視聽及電子資料

    1、視聽資料之播放品質若已明顯出現瑕疵,嚴重影響讀者使用

      時,則可予以淘汰。

    2、舊版光碟片不堪使用者。

    3、已有新型態媒體可取代。

    4、館藏已有電子版永久使用權之期刊全文光碟。

    5、政府機關或學校單位贈送,可經由網路使用全文之光碟。

三、館藏淘汰由各典藏單位負責執行,製作清冊,簽奉核准辦理報廢後,於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註記銷帳。

四、館藏如有罕用且無典藏價值、不再被使用等情形,得專案申請淘汰。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