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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淘汰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30009989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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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為節省館藏空間,保持館藏資料之新穎性、適用性,依

  圖書館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作為執行館藏淘汰之依據。

二、館藏淘汰的資料範圍,包括一般圖書、參考資料、期刊、視聽資料及電

  子資料等。淘汰原則如下:

  (一)一般圖書

    1、內容不符合本院館藏發展方向之圖書資料。

    2、缺頁、破損、不堪使用,且已無參考價值之圖書。

    3、破損而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且於市面上可再購得

      之圖書。

    4、已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典藏,而該紙本形式已不具參

      考及保留價值之圖書。

    5、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之舊版圖書,但舊版圖書若仍具有學

      術價值者,仍應予以保留。

    6、超出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7、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

    8、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圖書。

    9、孤本圖書不得淘汰。

  (二)參考資料

    1、內容重複之參考書。

    2、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型式可供取代之各期單本索引、摘要、書

      目等。

    3、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4、年鑑、統計年報及曆書保留5年。

  (三)期刊

    1、館藏卷期完整之多餘複本。

    2、彙編本內容已涵蓋全卷之單本期刊。

    3、非學術性或不具永久保存價值或不具流通價值之期刊。

    4、由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期刊,能藉由網路查得全文資料

      者,則紙本得予以淘汰。

  (四)視聽及電子資料

    1、視聽資料之播放品質若已明顯出現瑕疵,嚴重影響讀者使用

      時,則可予以淘汰。

    2、舊版光碟片不堪使用者。

    3、已有新型態媒體可取代。

    4、館藏已有電子版永久使用權之期刊全文光碟。

    5、政府機關或學校單位贈送,可經由網路使用全文之光碟。

三、館藏淘汰由各典藏單位負責執行,製作清冊,簽奉核准辦理報廢後,於

  圖書館自動化系統註記銷帳。

四、館藏如有罕用且無典藏價值、不再被使用等情形,得專案申請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