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教育部為辦理應用科技文物與資料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出版及對
大眾、各級學校科技教育之推廣、協助等有關業務,特設國立科學工藝博
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科技文物之蒐集、典藏、鑑定、研究與圖書出版等業務之規劃、執行
及推廣。
二、科技文物展示與劇場之規劃、設計、製作、修護、管理及交流合作。
三、科技教育之規劃、執行、推廣與相關研究及合作交流。
四、公關行銷、觀眾服務、導覽解說、社區關係發展、志工管理等公共服
務之規劃、研究、執行及推廣。
五、其他有關科技文物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
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
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