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871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教育部為整合公共圖書館資源、推廣全民終身學習及提供數位化、多元性
、全球性圖書資訊業務,並輔導地方公共圖書館,特設國立公共資訊圖書
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2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資訊與數位資源之採訪、徵集、媒體轉置、編目與知識組織之管
    理及維護。
二、圖書資訊、文獻資料之閱覽、流通、典藏與維護及讀者服務。
三、公共圖書館資源之整合、館際交流及圖書資訊合作之推動。
四、圖書館之利用推廣、出版、媒體行銷、地方公共圖書館之輔導協助及
    館員專業教育培訓。
五、實體與線上參考諮詢服務、多元文化服務及主題知識庫之建立。
六、數位資源及多媒體資料之使用、數位學習與資訊素養之培育及社群服
    務。
七、資訊系統、資訊安全等軟硬體之規劃、建置、管理與維護及公共圖書
    館之共用資訊系統服務。
八、其他有關圖書資訊及地方公共圖書館輔導事項。
第 3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學校校長以
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